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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履約期限展延 Clause in Contracts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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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7 日內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 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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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科研(財物)採購契約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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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 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 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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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廠 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且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或當日為週六、週日、例假日 (含以工作天計算者應不列入之相關放假日),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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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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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如當日非機關之營業日時,則以機關次一營業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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