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 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 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 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考量政府機關發包採購時,均先委由專業之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時間上較為充裕。 ⮚ 而廠商投標時,自取得圖說至投遞標單時間,多半相當短促,不易精確估算數量,多係依據機關提供之標單數量,決定投標價格。 ⮚ 因此,如標單數量與圖說產生差異而逾一定比例,應允許增減工程款,使兩造能合理分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