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 样本条款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2、 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 3 日内,进行保修。 3、 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 3 日内,进行维修。 4、 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工程保修. (1) 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按装修工程验收规范和保修条例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2) 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3)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2、 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 日内,进行保修。 3、 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
工程保修. 保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所有设施。
工程保修. 48.2.1 工程保修 (1) 工程保修期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2) 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工程保修. 质保期两年,在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无论是否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必须按维修费用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如剩余的质保金不足,则甲方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甲方指明缺陷的修复工作,或经甲方证实乙方在维修期间无故拖延,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 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乙方将负责赔偿所有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工期和经济损失,从乙方在本工程剩余的保修金中按第三方修复对应价格扣除,如剩余的保修金不足,则甲方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对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甲方将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对乙方视情况进行相应索赔。 乙方在办理保修金退还之前,必须办理经过甲方确认的质量验收,并形成书面资料已证明验收通过。如果在此期间,甲方提出工程质量缺陷,无论是否已到保修期限,乙方均应对缺陷实施保修并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不得以保修期已满而拒绝维修。 乙方在质保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甲方确认乙方完成保修责任后,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无息退还保修金余额。 如果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则视为乙方自动延长保修期,质保期延长至乙方实际申请之日起 30 天后。 保修金支付前,如现场仍有保修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保修期的,至延长的保修期届满后方可支付剩余保修金。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 5%留作保修金(免息)。承包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时限对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队伍维修,费用从保修金扣除。
工程保修. 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1.2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单位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当天派人处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视情节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工程保修. 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范围同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