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程序 样本条款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 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 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 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 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
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及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并由监理人提前 14 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工程变更程序. 如因工程现场实际,确需变更的,由乙方提出报告,由监理单位、甲方现场代表、甲方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变更,并由甲方完善相关变更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程序. 建立工程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制度。代建办应按《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程序. 如因工程现场实际,确需变更的,由乙方提出报告,由监理单位、甲方现场代表、河边镇经济发展板块规划管理岗签字同意后实施变更,并由甲方按照《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璧发改〔2022〕265号)完善相关变更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程序.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院、承包商、监理或发包人等部门提出工程变更意向后,承包商应编制工程变更方案及估算,填写(《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并报送至监理/设计院及发包人代表审核。清单差错漏项、现场零星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等毋需编制变更方案的,承包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工程量清单有差异或缺项时,需同时申报(《工程量清单调整报批单》)。 总监理工程师(若工程未委托监理服务,变更指示由发包人代表发出)根据工程变更(方案)报批单的批复,发出变更指令,通知承包商实施变更事项。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批单》)。 变更预算中的工程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审核确认。若变更预算超出估算,则需经发包人确认。对变更内容相同,仅仅是工程位 置不同的变更,编制变更费用报批时可汇总。所有工程变更事项的决算金额以审计为准。
工程变更程序. 7.5.3.1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其中一般变更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较大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实施,重大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实施。 7.5.3.2 变更核增金额的绝对值与变更核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以内,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超过投资估算的为一般工程变更,项目建设目标或整体架构不变,变更核增金额的绝对值与变更核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超过投资估算的为较大变更,变更核增金额的绝对值与变更核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在20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超过投资估算的为重大变更。
工程变更程序. 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须完成发包人 内部所有审批手续,不受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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