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费年度数 样本条款

已交费年度数. 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
已交费年度数. 在缴费期间内,已交费年度数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单年度数;缴费期满后,已交费年度数等于缴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已交费年度数. 本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 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我们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已交费年度数.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即一次性交费,则已交费年度数为 1 年。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前,已交费年度数为保单年度数(首个保单年度内的保单年度数为 1,第 2 个保单年度内的保单年度数为 2,以后依次类推);在本合同交费期 满日起,已交费年度数为交费期间(年数)。
已交费年度数. 趸交按一年计数,期交按已交费年度数计数,如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含减额交清)情 形,已交费年度数按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数。
已交费年度数. 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5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6,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已交费年度数. 在缴费期间内,已交费年度数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单年度数;缴费期满后,已交费年度数等于缴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 机动车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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