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及進行交易 样本条款

戶口及進行交易. 2.1 閣下可以不時指示吾等,作為閣下之代理人,代表閣下進行任何交易。吾等有絕對決定權在無須諮詢閣下下任命任何經紀或代理人代表閣下進行此等交易,在此情況下吾等不須為本協議項下由於任何非其所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或任何經紀、代理人、香港期交所或任何相關之 交易所在履行其責任及義務上之任何疏忽、失責、作為、不作為、違反或不遵從)所致對其義務之任何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而負上責任。 2.2 假如吾等相信閣下所發出之任何指示乃 (i) 不真實,或 (ii) 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規則,或 (iii) 可能有損吾等之利益,則吾等有權行使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該等指示而無須對任何損失負上責任或法律責任。 2.3 所有由吾等或吾等代理人執行的一切交易,均受進行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所,如有)在當時已存在的或當時生效的章程、規則、規例、常規、慣例、規定及闡釋所規限,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所有交易亦受當時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所規限,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的條例、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商品交易所法令》, 以及其中的規則及規例。 2.4 閣下完全知道與期交所合約有關之交易須受制於規則及程序,知道規則載有要求吾等應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要求披露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有關閣下之姓名、實益身份及其他資料之條文,而閣下進一步同意提供吾等為遵守規則、程序及條例而要求之有關閣下之資料,並且同意假如吾等並無遵守規則第 606(a)或 613(a)條之披露規定,則香港期交所行政總裁可以代表閣下平倉或對閣下之持倉施加保證金附加費。 2.5 在無損上文概括性之前提下,閣下承認及接受現貨及期貨價格之快速頻密變化、一般市場條件或香港期交所或執行有關交易之任何交易所或其他市場所施加之約束或限制可能令吾等對執行閣下之指示,或代表閣下以某一時間所報之價格完成交易變得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吾等或其經紀不會因未能按閣下之具體指示訂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 約而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2.6 閣下承認並同意每項期交所合約必須受制於賠償基金及根據條例所訂徵費之收費,而兩種費用(與及所有其他可能不時施加之徵費或相等費用)均須由閣下承擔。 2.7 閣下承認及同意,假如閣下因為吾等之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賠償基金之責任只限於條例所規定之有效索償,並將受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賠償上限)規則所指明之金額限制,因此並不能保證因為此等失責而蒙受之任何金錢損失可以自賠償基金取回,或自賠償基金取回其全部或部分。 2.8 吾等可以不時為其本身或為其任何聯營公司而進行交易,而其董事及僱員亦可以為其本身而不時進行交易。 2.9 閣下承認並同意,假如閣下有意於香港期交所經營之市場以外進行期貨/期權業務,則就有關此等期貨/期權合約之交易而言,此等交易將受制於該等市場而非香港期交所之規則及規例,而閣下結果會就該等交易所享有之保障水平及類別與規則、規例及程序所提供之保障水平及類別比較可能有顯著差別。 2.10 閣下承認並同意吾等可以在符合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條文之前提下,就任何香港期交所交易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不論為吾等本身或其聯營公司或為吾等其他閣下而訂立與閣下指示相反之倉盤,惟此等交易必須根據規 則及程序於或透過香港期交所之設施而予以競爭性地執行,或根據其他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於或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之設施而予以競爭性地執行。 2.11 閣下同意閣下須為其戶口之所有損失(不論戶口是否因任何債項或虧絀而被平倉),包括所有因閣下之戶口被平倉而產生之所有債項或虧絀負責。 2.12 閣下謹此授權吾等根據任何有關市場或銀行或政府機關所要求或根據任何法律、規例、命令或合法要求(包括閣下之代理人之合法要求)所要求而披露關於閣下所有開立於吾等及山證國際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戶口及交易之資料。 2.13 閣下同意按吾等不時通知閣下之一種或以上費率向吾等支付經紀費、佣金及其他收費及費用。本協議日期所通用之收費及費用及付款基礎乃載於已向閣下提供之附加說明內。吾等可以透過向閣下盡快合理可行地發出書面通知而更改此等經紀費、佣金、收費及費用。閣下進一步同意吾等在處理閣下之戶口所招致之任何其他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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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中建信息、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天山股份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且中材集团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宁夏建材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在宁夏建材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この約款及び設計図書における期間の定めについては、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及び商法(明治32年法律 第48号)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 一般競争 (最低価格) 10,857,000 8,746,430

  • 問い合わせ先 新潟市財務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 951-8550(郵便番号) 新潟市中央区学校町通1番町602番地1 電 話 025-226-2213(直通) FAX 025-225-3500 電子メール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进一步要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交易对方(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参与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作为交易对方,为避免与中科信息发生同业竞争,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未经中科信息同意,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