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托管人 Clause in Contracts

托管人. 16.1 为免存疑, 只要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如果《受托人条例》第 41O 条与第 16.1 条和/或与受托人在《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项下的职责和责任不符, 则毋须适用该条, 且该条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减少第 4.3(A)条所载的受托人的任何责任。尽管信托契约载有任何事宜,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托管人、联合托管人、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转授人持有基金内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 (a)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管联 络人及 (b) 信纳所留用联络人仍持续具备适当的资格及能力向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受托人须对身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及承担责 任, 犹如有关作为及不作为乃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但倘若受托人已履行本 条(a)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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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16.1 为免存疑, 只要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如果《受托人条例》第 41O 条与第 16.1 条和/或与受托人在《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项下的职责和责任不符, 则毋须适用该条, 且该条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减少第 4.3(A)条所载的受托人的任何责任。尽管信托契约载有任何事宜,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托管人、联合托管人、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转授人持有基金内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托管人、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持有基金内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 并可授权任何该等托管人、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在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委任联合托管人及/或副托管人(各有关托管人、名义持有人、代理人、联合托管人及副托管人均称为一名“联络人”)。受托人应 (a)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管联 络人及合理、谨慎及尽职地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管联络人及 (b) 信纳所留用联络人仍持续具备适当的资格及能力向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受托人须对身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及承担责 任信纳所留用联络人仍具备适当的资格及能力向基金提供相关托管服务。受托人须对身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及承担责任, 犹如有关作为及不作为乃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犹如有关作为及不作为乃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但倘若受托人已履行本 条(a)及但倘若受托人已履行本条(a)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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