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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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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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 本系列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1)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总资产的 75%,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3) 本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开始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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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或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9.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2、5、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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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投资的比例范围为: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60%-9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0%-3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5%-15%。 其中股票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含权证);债券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允许或未明确本基金可投资的品种不包含在基金托管人投资比例监督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新增本基金可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新增品种前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对新增品种的具体监督方式进行协商,并保证双方有合理的系统开发时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对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进行监督。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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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投资的比例范围为: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60%-9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0%-35%,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占基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 5%-15%。 其中股票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含权证);债券类资产是指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允许或未明确本基金可投资的品种不包含在基金托管人 投资比例监督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新增本基金可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新增品种前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对新增品种的具体监督方式进行协商,并保证双方有合理的系统开发时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对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进行监督。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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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 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8) 基金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根据银华-道琼斯88精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资产构成比例中,股票投资部分不超过整个基金资产的75%,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不超过基金资产的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4、 上述比例监控范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和更新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化的当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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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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