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样本条款
投资者关系. 4.6.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4.6.2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可以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4.6.5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4.6.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投资者关系.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中证协及有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本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范的要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企业文化及其他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投资者关系. 公司制订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并借助投资者专线、信箱、网站等多渠道,通过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交流互动,及时解答投资者疑问,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知度。
投资者关系. 电话: +00 (00) 0000-0000
投资者关系. 为了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倡导价值投资理念,引导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投资者关系.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坚持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低耗原则和互动沟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