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資料 样本条款

披露資料. 你同意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你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披露資料. 持卡人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內)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披露資料. 就任何外國法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
披露資料. 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内)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免除,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披露資料. 3.1 就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 客戶同意銀行以及向銀行收取關於客戶及/或本附件第5.1條所述的任何人士的任何個人及戶口資料或記錄的任何人士可向銀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視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規定的任何人士、實體、政府團體、機構或規管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法下設立) 披露有關資料或記錄。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在其進行的任何業務或規管職能的過程中使用有關資料。
披露資料.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之目的向第三方透露或揭露任何與本人/ 吾等或任何本人/ 吾等賬戶有關的資料
披露資料.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持有的資料將予保密,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可能會把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上列第(d)段列明的用途(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披露資料. 9.1 客戶對金鷹證券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是(及將會是)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若有任何改變,客戶會立即通知金鷹證券。 9.2 本協議內提供的關於金鷹證券的資料若有任何重大改變,金鷹證券會通知客戶。 9.3 在金鷹證券要求下,客戶會立即向金鷹證券提供金鷹證券可能酌情決定要求有關客戶的財務資料及其他資訊。 9.4 金鷹證券須對客戶帳戶之資料保密,惟可將有關帳戶的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關,以遵照監管機關對資料的規定或要求;及在遵照法律的需要下,亦可提供予集團任何成員。 9.5 客戶明白,金鷹證券受監管個人資料用途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金鷹證券有關個人資料及常規之更詳細資料已列載於不時生效之金鷹證券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該項聲明之現有版本隨附於本條款,客戶同意該聲明適用於客戶本身。
披露資料. 11.1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之目的向第三方透露或揭露任何與本人/ 吾等或任何本人/ 吾等賬戶有關的資料 (a) 與在 貴行維持的任何本人/吾等的賬戶連繫; (b) 貴行與其他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協議,藉以提供任何服務(包括通過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服務)。在此情況下, 貴行將會向有關人士提供與本人/吾等的賬戶、交易、轉讓或賬款繳付有關的資料及本人/吾等為執行指示而與貴行的通訊; (c) 為有需要完成交易、轉讓、賬款繳付或以其他方式執行各項指示所需者; (d) 推銷或推廣 貴行的任何服務或產品; (e) 為第三方(如信用機構、 收款人或經本人/吾等或通過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代表本人/ 吾等開出支票的持有人)核實賬戶的存在及狀況; 或 (f) 為遵守法例、政府機構規則或法令、法庭命令、傳召出庭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或向任何具有法定權限要求資料的政府機構或官員提供有關資料。 11.2 為免生疑問,本人/ 吾等同意, 對於本人/吾等因上述第7.1條提述的任何第三方的疏忽、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貴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披露資料. (a) 客戶同意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b) 客戶同意如東亞銀行合理認為此舉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東亞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 2(a)條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促致有關同意人予以同意。 (c) 客戶須就向東亞集團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及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下的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該稅務資料,取得或(視乎情況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d) 為遵從法律或法規要求及東亞銀行反洗錢的措施,客戶同意東亞銀行可應要求,就客戶或代表客戶收到、進行或發出的任何匯入或匯出匯款或付款交易,轉移、分享、交換及透露關於客戶、相關交易的任何資料及東亞銀行對客戶及其交易的意見予任何香港以內或以外的收款人、受益人、中介人及代理銀行。前述資料可包括(基於東亞銀行已獲提供的資料):客戶的身分、業務性質及營業地點、交易模式及在東亞銀行的交易活動水平、資金來源、匯款戶口的性質、客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股東、集團公司、人員及被授權簽署人士的詳情、相關交易、交易對方、匯款及付款及其後資金流動的目的及其他詳情及證明文件、客戶與有關交易的其他人士的關係。(本 2d 段落並不適用於有期存款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