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權. 本公司如提出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須以書面授權本公司向其他個人及/或團體索取有關資料。
授 權. 2.1 客戶(此處指公司客戶)授權予獲授權人士在與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事務中代表客戶,及代表客戶簽署與帳戶及其操作相關的所有協議和文件。所有這類文件和指示對客戶有絕對的、最終的約束力。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據獲授權人士的指示,直到客戶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或變更該授權為止。
2.2 如果客戶(此處指個人客戶)要指定獲授權人士,則客戶在填寫完開戶表格之外,還要以本公司規定或可接受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正式簽署的授權書或類似的委任文件。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據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動,直到客戶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或變更該授權為止。
2.3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所有交易負有完全的責任,本公司只對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負責,本公司對於與帳戶或交易有關的介紹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操守、行動、陳述或聲明概不承擔義務和責任。客戶進行的交易不是本公司推薦或誘導的結果,本公司不會對客戶進行的交易的合適性承擔責任。本公司亦不會對任何交易的盈利、稅項、法律和會計的後果承擔責任。
2.4 由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論是否被要求的)都不應構成進行交易的要約或投資的建議。客戶應獨立地並且不依賴本公司,作出其本身的交易判斷。
2.5 客戶授權本公司指示本公司可有絕對酌情權選擇的業務代理執行交易;客戶確認該業務代理的業務條款及進行交易及結算的任何交易所與結算所的規則將適用於這類交易,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授 權. 政 府 / 署 長 可 授 權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或 職 員 代 表 其 簽 立 並 執 行本 協 議 ,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該 等 代 表 政 府 / 署 長 的 人 員 或 職 員作出的指示。
授 權. 3.1 立橋證券獲授權開立和運作賬戶並以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代表客戶辦理交易,除非立橋證券就有關交易另行作出書面指示。
3.2 客戶(如屬公司)授權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視適當情況而定)就與立橋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有關的一切事宜全權代表客戶,而就獲授權簽署人而言,可根據簽署指示代表客戶簽署與賬戶的操作及交易有關的所有協議及文件。所有上述文件、指示或指令,如由有關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視適當情況而定)作出或簽署,將對客戶具有絕對及最終的約束力。
3.3 倘客戶為個人而欲委任獲授權人士,客戶除填妥客戶資料表外,應向立橋證券提供妥為簽立的授權書或其形式由立橋證券指定或獲立橋證券接納的同類委任文據,以及立橋證券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而對該獲授權人士完成檢查驗證及其他程序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
3.4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指示立橋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屬合適的業務代理執行交易,並確認該等交易據此和透過其執行及交收的該業務代理及任何交易所與結算所的商業條款將適用於該等交易,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5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根據客戶不時向立橋證券提供或經更新或視為經更新的任何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常設授權(客戶證券)的條文,代表客戶處理立橋證券在賬戶內持有或收取的款項及證券。
3.6 該客戶確認:
(a) 倘證券賬戶申請表或客戶資料表(視情況而定)所載的常設授權(客戶證券)獲簽署及/或該授權獲更新或被視為已更新,則立橋證券可集合該客戶的證券並存放於一間認可機構,作為向立橋證券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b) 因此,第三方或會擁有該客戶證券的權利,而立橋證券在向該客戶退還證券之前必須先履行上述權利,而這可能會令該客戶證券所涉及的風險增加。
授 權. 客戶將辦理須由客戶辦理關於雙方協議和雙方交易的各種政府或其他機構的同意(包括許可)、授權、通知和備案手續,並保持有關的同意、授權、通知和備案具有完整效力,並且將盡一切合理努力,取得日後可能需要的各種同意。
授 權. 政 府 可 授 權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或 職 員 代 表 其 簽 立 並 執 行 本 協 議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該 等 代 表 政 府 的 人 員 或 職 員 作 出 的 指 示 。
授 權. 1.1 本行被授權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不時交易所、結算所或場外交易市場的市場慣例進行交易或提供服務。所有以此進行的交易或提供的服務都對閣下具約束性。
1.2 本行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可指示業務代理進行交易並接受業務代理的商業條款及通過其進行或結算交易的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或場外交易市場關於有關交易的市場慣例。上述各項對閣下均具約束性。
授 權. 1.1 本司被授權根據所有適用法律、交易規則及規例受其他不時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市場慣例進行交易及提供服務。所有以此進行的交易及已提供的服務均對閣下具約束性。
1.2 本司有不受約束的權力指示業務代理進行交易,閣下並承認業務代理的商業條款及交易規則及規例或場外交易市場關於有關交易的市場慣例。上述各項對閣下均具約束性。就業務代理的償付能力,本司不會給予任何保證,且無須對閣下因業務代理的破產所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3 閣下確認及同意,適用法律及交易規則及規例可能禁止本司以閣下名義落盤出售客戶並不持有的證券 (“賣空指令”)。閣下承諾及保證,在發出賣空指令前,其已訂立了確保有關證券於指定交收日交付的合法及有效證券借貸或本司可以接受及根據交易規則及規例的其他形式安排。再者,在執行前述賣空指令前,閣下將向本司提供關於保證前述賣空指令已有如本司所明確規定的證券借貸安排文件。
授 權. 3.1 根據適用法律, 閣下同意:
(x) 吾等可聘用香港境內外的另一實體作為吾等代理根據吾等釐定的條款提供服務或從事任何交易;及
(b) 吾等將被視為代表 閣下訂立該等交易,且證券交易帳戶的有關條款及條件將據此詮釋。
3.2 吾等將審慎甄選代理,惟吾等並不就該等服務使用或委任或授權有關代理而對代理的行為、疏忽或違約、任何投資的落空、虧損或失敗或 閣下產生的任何虧損承擔責任。
授 權. 4.1. 致富期貨可在接受客戶授權人士之口頭指示(其後以書面方式確認,但即使沒有此等書面授權,亦不影響致富期貨依據此等口頭指示而行事之權力),或由獲授權人士或自稱由獲授權人士發出以郵遞或親身交 遞之書面指示為客戶賬利益買賣金融期貨。致富期貨可依據其相信是由獲授權人士發出之指示行事。任何指示一經發出,祇可於取得致富期貨之同意後,始能被撤回或被修改。
4.2. 凡因致富期貨可合理控制範圍之外賬情況而導致指 令或其他資料之傳送被延誤或出現錯漏,致富期貨均無須對此負責。
4.3. 致富期貨必須在交易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 露客 戶賬姓名或名稱,實益身份及交易所或證監會可能 要 求賬其他有關該客戶賬資料,在致富期貨因遵從規則、程序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要求客戶提供關乎客戶之資料 情況下,客戶承諾披露此等資料並不可撤回讓致 富期貨 作出上述之任何披露之授權。若致富期貨不能 遵從根據 交易所規則之第 606(a)條、或第 613(a)條項下之披露要 求,交易所之行政總裁可要求致富期貨 代客戶將客戶之 持倉平倉、或對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4.4. 客戶確認若致富期貨作為交易所賬交易所參與 者賬 權利被暫停或撤銷時,結算所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致富期貨代表客戶持有賬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客戶在 致富期貨所開立賬帳戶內賬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交易所賬交易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