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许可维信诺及其下属公司. 0000 年 0 月 00 日,国显光电、维信诺显示、北科技、工研院显示、发行人、维信诺与清华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编号:VG-H-2019-0005),协议约定,将清华大学与国显光电、维信诺显示、北科技、工研院显示、发行人共有的 235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共同授予维信诺独占许可实施权(含分许可权), 许可期限为所有被许可专利到期终止时。该 235 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中包含发行人与清华大学共有的部分专利。 2019 年 3 月 10 日,国显光电、维信诺显示、北科技、工研院显示、发行人、维信诺签订《与清华大学共有专利之许可权专项协议》(编号:VG-H-2019-0005-2),协议约定:维信诺及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可将发行人与清华大学共有该等专利用于 AMOLED 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及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可将发行人与清华大学共有的该等专利用于 PMOLED 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及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将不就此向维信诺及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就此追溯和/或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就此向维信诺及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主张任何的权益和/或侵权;维信诺或其持股 10%以上的公司在前述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授权任何主体使用发行人与清华大学共有的该等专利的,维信诺应取得发行人同意并向按发行人所占专利份额比例向其支付该专利的对外授权收益;发行人或其持股 10%上的公司在前述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授权任何主体使用该等专利的,发行人应按清华大学所占该授权专利份额等额比例向维信诺支付该专利的对外授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