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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样本条款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物业.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合计承租 13 处主要房 产,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房产存在以下情形: (1) 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所列第 3、4、5、7、10、11 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723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大部分通过向第三方承租房屋的方式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1 发行人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处理蛇 口工业 区用地 问题的 协议》及其附件、深圳市 规划和 国土资 源委员 会建设 用地方 深圳市南 山区兴华 路6 号华建工业大厦 (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 303 房 1,594 .25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1月 31 日 为 181,745 元/月;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1月 31 日 为 190,832 元/月; 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1月 31 日 为 200,381 元/月 未备案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案图等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2021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曾赞伦、苏珊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曾赞伦、苏珊珊租赁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海尾社区居委会汇桂路三横路0 号,租赁房屋面积为700 平方米, 租金为 19,600 元/月,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其他物业未发生变化。
租赁物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物业;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承租 32 处房产,面积合计约 3,508.30 平方米,全部用于 员工宿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27 处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 61 处房屋,合计租赁 面积为 41,969.93 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和各地销售人员办事场所。 1. 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 发行人承租的用于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房屋共 20 处,合计租赁面积
租赁物业.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1. 杭州市滨江区 江陵路 0000 号 (00X) 浙江国贸 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782.36 2019.01.01-2019.12.31 2. 杭州市滨江区 西兴街道江陵 路 0000 号 0 幢 0000 室 杭州远景 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00 2018.03.02-2021.03.01 3. 杭州市滨江区 江陵路 0000 号 0 幢 吉利销售 杭州吉桥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2014.12.01-2019.11.30 10,966 2020.01.01-2020.12.31 序号 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4. 宁波杭州湾新 区滨海四路 000号X 栋东侧二楼 远景汽配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 公司 2000 2017.01.01-2022.12.31 5. 宁波杭州湾新 区滨海四路 000号研发大楼 浙江研究院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 公司 2150.82 2020.04.01-2023.03.31 6. 观山湖区金华 镇何关村 贵阳销售 贵州吉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 30 2020.04.01-2023.04.01 7. 观山湖区金华 镇何关村 贵阳吉宏达 贵州吉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 30 2020.04.01-2023.04.01 8. 宁波杭州湾新 区滨海四路 000号研发大楼 吉利研究院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 公司 44,937.18 2020.04.01-2023.03.31 (5) 支付其他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主要系向人力资源管理机构、酒店等支付的费用以及向浙江吉利等关联方支付的分包费,上述费用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0.03%、0.04%、0.06%和 0.11%,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具有重大影响。 (6) 接受商标授权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已注册的境内商标,其使用的“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均来自于控股股东吉利控股的无偿授权。 (7) 在关联方存款并收取利息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在关联方吉致金融进行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初存款余额 513,481.07 278,558.76 310,015.29 200,055.96 存款额 167,379.80 693,760.18 816,232.09 662,834.98 取款额 174,733.40 458,837.87 847,688.63 552,875.65 期末存款余额 506,127.47 513,481.07 278,558.76 310,015.29 (8)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关联交易金额(包括短期福利、股份支付、退休福利计划)分别为 2,116.09 万元、1,761.27 万元、1,467.94万元和 854.81 万元。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逐期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各期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逐期递减所致。
租赁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境内 第三方房产共计 7,951.12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居住及仓储使用,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 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房产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使用的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房产”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