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业 样本条款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物业.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合计承租 14 处主要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房产存在以下情形: (1) 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所列第 4、5、7、8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723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大部分通过向第三方承租房屋的方式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1 发行人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处理蛇 口工业 区用地 问题的 协议》及其附件、深圳市 规划和 国土资 源委员 会建设 用地方 深圳市南 山区兴华 路6 号华建工业大厦 (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 303 房 1,594 .25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1月 31 日 为 181,745 元/月;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1月 31 日 为 190,832 元/月; 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1月 31 日 为 200,381 元/月 未备案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案图等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2021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曾赞伦、苏珊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曾赞伦、苏珊珊租赁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海尾社区居委会汇桂路三横路0 号,租赁房屋面积为700 平方米, 租金为 19,600 元/月,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其他物业未发生变化。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 61 处房屋,合计租赁 面积为 41,969.93 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和各地销售人员办事场所。 1. 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 发行人承租的用于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的房屋共 20 处,合计租赁面积
租赁物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物业;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承租 32 处房产,面积合计约 3,508.30 平方米,全部用于 员工宿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27 处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业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合计承租使用 18 处房产用于 经营办公、住宿,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的主要瑕疵情形如下: 1. 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备案登记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中 17 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该 17 处租赁房产的面 积共计 10292.16 平方米及 21 个工位,主要用途为厂房、办公、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前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前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如果因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2. 部分出租方未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其他关于其有权使用及出租租赁房产的证明文件,上述 2 处租赁房产的面积共计为 65.00 平方米及 1 个工位,主要用途为住宅、办公、研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若出租方未取得该等房产的所有权和/或出租方未取得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产。此种情形下,若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产,但发行人仍可依据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主要用于给员工提供住宿,如果因上述租赁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用于替代的合法租赁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3. 部分租赁房产无法确认产证用途 权证书未载明房产用途,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用途暂无法确定。该 4 处房 屋租赁面积共计为 2,231.78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办公。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若已违反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由于暂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用途,上述租赁房产存在实际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用途不一致,被主管部门要求恢复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用途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如果上述租赁房产因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用于替代的合法租赁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始兴、俞凯已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分支机构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房产未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无法提供有权出租的其他证明文件、实际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用途不一致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产生其他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和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 /或分支机构因此产生的需补缴费用或罚款等任何支出,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分支机构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承诺此后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分支机构追偿”。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上述租赁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物业.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掌信彩通及子公司租赁用以办公的房屋共计 25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面积 (㎡) 房产证/证 明文件 合同期限 1 掌信彩通 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 00 号滨海金融街 0 号楼 000 单元 32.39 有 2013.04.01- 2016.03.31 2 掌信彩通 北京东直门国际公寓有限公 司 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00 号J504 92 有 2014.06.14- 2017.06.13 3 北京穗彩 北京东直门国际公寓有限公 司 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00 号J402 184 有 2014.06.14- 2017.0613 4 北京穗彩 北京东直门国际公寓有限公 司 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00 号J501 14.5 有 2014.06.14- 2017.06.13 5 北京穗彩 黑龙江省信联企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 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0 号楼(松北区 世泽路 689 号)7 层 708、709、710、711 号房间 421.50 有 2015.06.04- 2016.06.05 6 深圳穗彩 李海东、李秀芝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 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503 440.27 有 2013.01.01- 2015.12.31 7 深圳穗彩 李海东、李秀芝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 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505 571.05 有 2015.09.01- 2016.08.31 8 深圳穗彩 宋晶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吉大厦(X0.0 厂房)0X0-X 234.4 有 2014.11.01- 2017.10.31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面积 (㎡) 房产证/证 明文件 合同期限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共 120 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新增 6 处,终止 1 处,另外 12 处租赁情况发生了变更。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出租方均已经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使用上述房屋。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均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共 92 处,租赁面积为 386,139.35 平方米。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新增 6 处,租赁面积合计 31,730.85 平方米。另外 4 处 合计租赁面积合计 16,618 平方米的房屋变更了承租方。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其中 5 处租赁面积合计 20,436.75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已经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使用上述房屋。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其中 1 处租赁面积为 11,294.10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前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尚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险,如果第三方对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