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业 样本条款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大部分通过向第三方承租房屋的方式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1 发行人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处理蛇 口工业 区用地 问题的 协议》及其附件、深圳市 规划和 国土资 源委员 会建设 用地方 深圳市南 山区兴华 路6 号华建工业大厦 (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 303 房 1,594 .25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1月 31 日 为 181,745 元/月;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1月 31 日 为 190,832 元/月; 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1月 31 日 为 200,381 元/月 未备案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证号/其他产权证明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备案情况 案图等 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 61 处房屋,合计租赁 面积为 41,969.93 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和各地销售人员办事场所。
租赁物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物业;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承租 32 处房产,面积合计约 3,508.30 平方米,全部用于 员工宿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27 处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2021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曾赞伦、苏珊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曾赞伦、苏珊珊租赁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海尾社区居委会汇桂路三横路0 号,租赁房屋面积为700 平方米, 租金为 19,600 元/月,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3 年 8 月 9 日。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其他物业未发生变化。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续租 1 处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物业. 序号 坐落 承租人 出租人 出租人是否为该物 业登记的所有人 面积 租金/年(不包括消费 税及开支) 起止日期 续租条款 1 6 McArthur Street, West Footscray VIC 3012 Australia Ultra Mix Aila Heights Pty Ltd (作为 M.C.I. (Aust) Superannuati on Benefit Fund 的受托人) 是 仓库 3,200 平方米,办公室 960 平方米,停车场 1,500 平方米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为 308,085.36 澳元;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为 317,327.92 澳元; 2019 年 7 月 1 日起为 326,847.76 澳元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可续租 3 次,每次续租 3 年。 2 50 McArthur Street, West Footscray VIC 3012 Australia Evolution Health 50 McArthur Pty Ltd (作为 50 McArthur Unit Trust 的受托人) 是 4,200 平方 米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为 375,192.00 澳元;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为 386,447.76 澳元; 2019 年 7 月 1 日起为 398,041.19 澳元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可续租 3 次,每次续租 3 年。 3
租赁物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共 92 处,租赁面积为 386,139.35 平方米。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新增 6 处,租赁面积合计 31,730.85 平方米。另外 4 处 合计租赁面积合计 16,618 平方米的房屋变更了承租方。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其中 5 处租赁面积合计 20,436.75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已经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使用上述房屋。 上述 6 处新增租赁房屋,其中 1 处租赁面积为 11,294.10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前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尚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险,如果第三方对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物业.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租赁物业 承租方 出租方 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1. 杭州市滨江区 江陵路 0000 号 (00X) 浙江国贸 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782.36 2019.01.01-2019.12.31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中,有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8 处租赁情况发生变更的租赁房屋,1 处终止的租赁房屋。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上述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其中 9 处出租方已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另外 1 处出租方未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前述出租方尚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险,如果第三方对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其中 5 处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 境内第三方房产共计 8,033.04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居住及仓储使用,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 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