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结论 样本条款

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行人始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所处行业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定位。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科大国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推荐结论.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张凌骅 保荐代表人: 郑春定 唐 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明希 内核负责人: 刘祥生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明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行人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所处行业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科威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 (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在北交所上市。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本次申报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推荐结论. ‌ 东海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推荐结论. ‌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贵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蔡泽华 保荐代表人: 杨 晓 张仕源
推荐结论. ‌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推荐结论. ‌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深交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业务快速增长,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同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竞争力,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因此决定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