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鸿飞,保荐机构核查了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开披露资料、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行业资料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 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6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广州环投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关于募集资金中用于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21,713,938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关于发行规模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20 年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2021 年 3 月 22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 6 个月,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投入 44,581.45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79.13%,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关于融资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蔺国强及王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 本次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 85,674,257.51 元,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有效期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12 月 16 日、2023 年 2 月 13 日、 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发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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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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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签约合同价 。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 质量保证期 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