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依據本契約執行委託業務時,如因乙方駐衛人員未能善盡保全業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而侵害甲方之權益,致甲方之共同部份與約定共用部份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述之賠償要求,甲方應在事故發生(現)後四十八小時內報警會同乙方派員處理,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並於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需附損失清單(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証明文件等資料。經保險公司理賠後,乙方應於 10 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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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依據本契約執行委託業務時,如因乙方駐衛人員未能善盡保全業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而侵害甲方之權益,致甲方之共同部份與約定共用部份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述之賠償要求,甲方應在事故發生(現)後四十八小時內報警會同乙方派員處理,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並於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需附損失清單(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証明文件等資料。經保險公司理賠後,乙方應於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檢附損失清單(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証明文件等資料,經保險公司理賠後,乙方應於 10 日內給付之日內給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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