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付 样本条款

支 付. 6.1.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公司的所有付款应在收到发票后90天内支付。如果在交付前收到发票,公司应在交付后9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所有付款应以欧元支付。 6.2. 为任何采购货物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解除供应商因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担保、保证和/或责任。 6.3. 如果供应商未(完全)履行合同和/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应随时保留暂停任何付款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剩余金额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增加。 6.4. 公司保留在不受司法干预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对供应商和/或供应商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的索赔,以抵消其应付给供应商的所有款项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无权以任何理由将其任何索赔
支 付. 7.2.1 服务供应商将根据服务明细表约定的支付方式向礼蓝提交正规发票,发票抬头按照礼蓝的指示开具。如果双方约定采取分期支付或按月/季结算的方式,服务供应商应于每期或每月/季向礼蓝开具服务项目清单,详细标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7.2.2 如果双方约定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礼蓝应在验收通过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后,且在收到服务供应商正确、合法的发票之日起的六十(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如果双方约定采取分期支付或按[月/季]结算的方式,礼蓝应在收到服务供应商无任何争议的服务项目清单和正确、合法的发票后的六十(60)日内支付发票金额。
支 付. 时间 《框架协议》签署当日 18 时前预付
支 付. 时间 《框架协议》及具体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且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
支 付. 时间 过户完成后 3 日内 合计 269,453,109 元 为配合厦华电子债务、人员清理工作,上述第二期、第三期转让价款将汇入甲方(华映科技或华映吴江)、丙方(建发集团)共管账户中,并由《框架协议》甲方、丙方共管。 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玲玲对《框架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支 付. 公司根據本章程就優先股所支付的所有款項應以立即可用的港元資金於適當日期支付至相關優先股持有人可能不時以書面形式於至少五(5) 個營業日送達至公司之指定辦公室的提前通知所告知公司的銀行帳戶。
支 付. 支付条款应由维顺(中国)和卖方约定,并在协议订单中作出规定。卖方应分别就其根据各协议订单交付的、各次采购的和各批次的协议产品向维顺(中国)出具收款通知书。 除协议订单或采购协议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在向维顺 (中国)交付各协议产品之时或之后,就该等协议产品向维顺(中国)出具收款通知书,维顺(中国)在收到收款通知书后如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收款通知书的金额。在不损害维顺(中国)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维顺(中国)保留随时以其根据本协议或其它协议或其它情形中未付给卖方或卖方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与卖方或卖方的关联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应付给维顺(中国)的任何款项相抵销的权利。
支 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合同
支 付. 方 式 □按 (月/季/年)后第 5 个工作日支付;
支 付. 6.1 出售方的销售发票在发出后的三十(30)日内到期应付,且其规定的价格不得扣除、扣留或者抵消,并应以人民币支付。双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有关价格折扣的协议应书面做出,并经出售方签署。在出售方从购买方处收到销售发票中规定的全部款项(以立即可得的资金形式)后, 支付视为完成。出售方应在购买方支付所有款项后,立即向其出具正式的中国发票。 6.2 出售方有权用购买方支付的款项抵扣最先到期但购买方未付的销售发票中的款项、任何应计的违约利息以及开支,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抵扣:开支、违约利息和到期未付的销售发票款项。 6.3 购买方在销售发票到期之日未支付其规定款项的行为,构成对本销售条款的违约。 6.4 若根据出售方自主判断,购买方履行购销合同的经济能力减弱,则除其它权利或救济外,出售方有权 (i) 暂停任何产品交付和/或服务,并且 (ii) 规定一段合理期间要求购买方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若购买方明确拒绝支付或在前述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出售方有权解除购销合同, 并向购买方提出索赔。 6.5 若购买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出售方有权:按照7%的年利率,就所有未付款项自该笔款项到期日后的第一天起征收滞纳金,或者要求其支付人民币 1,000(壹仟) 元的违约金( 以高者为准)。若此种违约持续超过七 (7)天的,出售方于第八(8)日向购买方发出支付提醒,并每周提醒一次,并且出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每次人民币 100(壹佰)元的提醒服务费。若购买方明确拒绝支付,或者在出售方最后支付提醒中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方仍未支付拖欠款项的,出售方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向购买方提出索赔。 6.6 购买方仅能抵消无争议的款项/索赔或者已由法院/ 仲裁庭在管辖权内做出最终判决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