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22.1 在某个类别的最后收益分配日,受托人可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收益分配期间 的最后一天持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配期间归属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配 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 22.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通过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就当时的收益分配期间,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管理人作出该决定: (A)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配账户;及 (B) 如此决定分配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根据他们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 22.3 若子基金具有单独的类别账户,在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任何收益时,等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 22.4 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期间,决定不就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不论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或最终收益分配形式)。 22.5 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就任何收益分配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且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收入或资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资本中支付)。还可将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目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相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持有人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此外,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扣留应付任何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配或中期收益分配,并以之抵消该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文应付但未付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22.6 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 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 22.7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付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或中期收益分配日之后 6 年期满时,持有人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持有人而申请索赔的人士应丧失对任何未分配收益的任何权利,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自用及获益。 22.8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不论针对一般情况或特定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在申请预计将进行收益分配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出书面申请(下文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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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收益分配. 22.1 在某个类别的最后收益分配日,受托人可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收益分配期间 的最后一天持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配期间归属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配 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15.1.1 在投资基金各最后收益分配日期,受托人应对该投资基金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收益份额持有人,根据他们在该投资基金上一个会计日期所持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收益份额所代表的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如有)由基金管理人从该会计日期结束的该基金会计期间该收益份额应占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中,减去之前通过临时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会计期间收益分配 的金额(如有),但本应向任何相关持有人支付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计价货币的小数金额不得收益分配,而是应当以相关投资基金为受益人予以没收。在相关收益分配日期之前,落实有关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由受托人从相关投资基金调拨至该投资基金以受托人名义开立并被命名为“收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
22.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通过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就当时的收益分配期间,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管理人作出该决定15.1.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应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收益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当时的会计期间,向任何收益份额类别的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该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则:
(Ai)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配账户;及实现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调拨至收益分配账户;及
(Bii) 如此决定分配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根据他们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在紧随该决定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中期收益分配日期,经如此决定的收益分配金额须由受托人根据该类别收益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目,按比例在该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收益份额持有人之间作出收益分配。经如此决定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代表从该会计期间开始时直到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期间最后一日计算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的相关类别收益份额应占的金额。
22.3 若子基金具有单独的类别账户,在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任何收益时,等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15.2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对投资基金的任何会计期间作出收益分配(无论是以中期收益分配或最后收益分配的方式),且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应不作出收益分配,或(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15.1 条(前提是本契约所有规定不得视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决定应根据第 15.1 条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作出唯一一次收益分配。
22.4 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期间,决定不就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不论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或最终收益分配形式15.3 关于任何会计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任何投资基金可以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应为各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不超过相关投资基金资产净值 的金额。该金额应按照各基金管理人征求受托人意见后认为适宜的方式,计入收入或资本(或部分计入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出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信托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法律原因,可以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可以增加各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认为适宜的金额,但其总额不得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
15.4 根据第 15.3 条的条文确定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在与有关投资基金 相关的收入份额与累计份额的类别之间,根据相关期间末发行或视为 发行的各基金份额类别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 的数目分配。仅分配至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的类别收入份额的金额应用 于收益分配。分配至该累计份额的金额(该金额应加入相关投资基金 的资本之中)产生的相关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累计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应通过增加该累计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 单位的数目予以实现(如第 1.2 条所规定)。
22.5 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就任何收益分配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且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收入或资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资本中支付)。还可将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目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相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持有人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此外,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扣留应付任何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配或中期收益分配,并以之抵消该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文应付但未付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款项15.5 基金管理人于发行或出售后的首次收益分配中就任何类别的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款项,应与就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的款项净额相同,但该可供收益分配款项净额应为或包括相当于该基金份额的平衡支付的资本款项(在下文规限下),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且审计师因此同意,则该资本款项为以相关期间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所有平衡支付总额,除以相关期间已发行或已出售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而得出的款项。
22.6 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 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15.6 如各基金管理人确定,关于任何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应仅从收入中支付,如因会计结算日或之前相关投资基金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入,受托人持有的总净额不足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计提之后)实施收益分配,则差额应通过相关投资基金的临时无息贷款予以弥补,但应尽快向该投资基金偿还该临时贷款。出于本契约之全部目的,任何投资基金应视为包括当时因任何上述贷款而欠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款项。
22.7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付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或中期收益分配日之后 6 年期满时,持有人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持有人而申请索赔的人士应丧失对任何未分配收益的任何权利,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自用及获益15.7 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存款应计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源于该投资基金的收入,并应作相应处理。在上文的规限下,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而言,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任何款项不应视为该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而应由受托人以本契约规定的收益分配或用途通过信托持有。
22.8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不论针对一般情况或特定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在申请预计将进行收益分配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出书面申请(下文简称15.8 应付给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赎回款项一律不计息。相关收益分配日期后六年期间届满后,持有人及通过、根据或受其委托而申索的任何人士的任何权利一律取消,而该款项则应成为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投资基金被终止,在该情况下该款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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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收益分配. 22.1 在某个类别的最后收益分配日,受托人可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收益分配期间 的最后一天持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配期间归属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配 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15.1.1 在投资基金各最后收益分配日期,受托人应对该投资基金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派息份额持有人,根据他们在该投资基金上一个会计结算日所持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派息份额所代表的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如有)由基金管理人从该会计结算日结束的该基金会计期间该派息份额应占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中,减去之前通过临时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会计期间收益分配的金额(如有),但本应向任何相关持有人支付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报价货币的零碎部分不得收益分配,而是应当以相关投资基金为受益人予以没收。在相关收益分配日期之前,落实有关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由受托人从相关投资基金调拨至该投资基金以受托人名义开立并被命名为 “收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
22.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通过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就当时的收益分配期间,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管理人作出该决定15.1.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应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收派息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当时的会计期间,向任何派息份额类别的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该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则:
(Ai)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配账户;及实现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调拨至收益分配账户;及
(Bii) 如此决定分配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根据他们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在紧随该决定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中期收益分配日期,经如此决定的收益分配金额须由受托人根据该类别派 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目,按比例在该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持有人之间作出收益分配。经如此决定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代表从该会计期间开始时直到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期间最后一日计算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应占的金额。
22.3 若子基金具有单独的类别账户,在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任何收益时,等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15.2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对投资基金的任何会计期间作出收益 分配(无论是以中期收益分配或最后收益分配的方式),且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应不作出收益分配,或(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15.1 条(前提是 本契约所有规定不得视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决定应根据第 15.1 条作出 任何收益分配)作出唯一一次收益分配。
22.4 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期间,决定不就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不论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或最终收益分配形式15.3 关于任何会计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任何投资基金可以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应为各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不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金额。该金额应按照各基金管理人征求受托人意见后认为适宜的方式,计入收入或资本(或部分计入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出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信托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法律原因,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自行决定认为适宜的金额增加至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但其总额不得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5.4 根据第 15.3 条的条文确定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在与有关投资基金相关的派息份额与累积份额的类别之间,根据相关期间末发行或视为发行的各基金份额类别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分配。仅分配至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的派息份额的金额应用于收益分配。分配至该累积份额的金额(该金额应加入相关投资基金的资本之中)产生的相关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累积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应通过增加该累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予以实现(如第 1.2 条所规定)。
22.5 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就任何收益分配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且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收入或资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资本中支付)。还可将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目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相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持有人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此外,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扣留应付任何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配或中期收益分配,并以之抵消该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文应付但未付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款项15.5 基金管理人于发行或出售后的首次收益分配中就任何类别的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款项,应与就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的款项净额相同,但该可供收益分配款项净额应为或包括相当于该基金份额的平衡支付的资本款项(在下文规限下),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且审计师如此同意,则该资本款项为以相关期间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所有平衡支付总额,除以相关期间已发行或已出售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而得出的款项。
22.6 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 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15.6 如各基金管理人确定,关于任何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应仅从收入中支付,如因会计结算日或之前相关投资基金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入,受托人持有的总净额不足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计提之后)实施收益分配,则差额应通过相关投资基金的临时无息贷款予以弥补,但应尽快向该投资基金偿还该临时贷款。出于本契约之全部目的,任何投资基金应视为包括当时因任何上述贷款而欠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款项。
22.7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付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或中期收益分配日之后 6 年期满时,持有人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持有人而申请索赔的人士应丧失对任何未分配收益的任何权利,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自用及获益15.7 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存款应计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源于该投资基金的收入,并应作相应处理。在上文的规限下,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而言,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任何款项不应视为该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而应由受托人以本契约规定的收益分配或用途通过信托持有。
22.8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不论针对一般情况或特定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在申请预计将进行收益分配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出书面申请(下文简称15.8 应付给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赎回款项一律不计息。相关收益分配日期 后六(6)年期间届满后,持有人及通过、根据或受其委托而申索的任何 人士的任何权利一律取消,而该款项则应成为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投资基金被终止,在该情况下该款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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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ust Deed
收益分配. 22.1 在某个类别的最后收益分配日,受托人可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收益分配期间 的最后一天持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配期间归属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配 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22.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通过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就当时的收益分配期间,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管理人作出该决定:
(A)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配账户;及
(B) 如此决定分配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根据他们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
22.3 若子基金具有单独的类别账户,在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任何收益时,等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
22.4 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期间,决定不就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不论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或最终收益分配形式)。
22.5 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就任何收益分配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且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收入或资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资本中支付)。还可将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目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相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持有人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此外,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扣留应付任何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配或中期收益分配,并以之抵消该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文应付但未付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22.6 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 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22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
22.7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付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或中期收益分配日之后 6 年期满时,持有人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持有人而申请索赔的人士应丧失对任何未分配收益的任何权利,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自用及获益。
22.8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不论针对一般情况或特定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在申请预计将进行收益分配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出书面申请(下文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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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收益分配. 22.1 在某个类别的最后收益分配日,受托人可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收益分配期间 的最后一天持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配期间归属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配 期间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分配予相关持有人的金额(若有)。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之前,须作出该等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人名下的与该子基金有关的名为“收 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15.1.1 在投资基金各最后收益分配日期,受托人应对该投资基金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派息份额持有人,根据他们在该投资基金上一个会计结算日所持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派息份 额所代表的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如有)由基金管理人从该会计结算日结束的该基金会计期间该派息份额应占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中,减去之前通过临时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会计期间收益分配的金额(如有),但本应向任何相关持有人支付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报价货币的零碎部分不得收益分配,而是应当以相关投资基金为受益人予以没收。在相关收益分配日期之前,落实有关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由受托人从相关投资基金调拨至该投资基金以受托人名义开立并被命名为 “收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
22.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通过中期收益分配的方式就当时的收益分配期间,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基金管理人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管理人作出该决定15.1.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应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收派息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当时的会计期间,向任何派息份额类别的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该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则:
(Ai)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配账户;及实现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调拨至收益分配账户;及
(Bii) 如此决定分配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根据他们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目按比例进行分配在紧随该决定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中期收益分配日期,经如此决定的收益分配金额须由受托人根据该类别派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目,按比例在该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持有人之间作出收益分配。经如此决定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代表从该会计期间开始时直到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期间最后一日计算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应占的金额。
22.3 若子基金具有单独的类别账户,在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分配任何收益时,等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15.2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对投资基金的任何会计期间作出收益分配(无论是以中期收益分配或最后收益分配的方式),且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应不作出收益分配,或(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15.1 条(前 提是本契约所有规定不得视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决定应根据第 15.1 条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作出唯一一次收益分配。
22.4 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收益分配期间,决定不就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不论通过中期收益分配或最终收益分配形式15.3 关于任何会计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任何投资基金可以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应为各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不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金额。该金额应按照各基金管理人征求受托人意见后认为适宜的方式,计入收入或资本(或部分计入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出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信托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法律原因,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自行决定认为适宜的金额增加至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但其总额不得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5.4 根据第 15.3 条的条文确定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在与有关投资基金相关的派息份额与累积份额的类别之间,根据相关期间末发行或视为发行的各基金份额类别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分配。仅分配至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的派息份额的金额应用于收益分配。分配至该累积份额的金额(该金额应加入相关投资基金的资本之中)产生的相关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累积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应通过增加该累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予以实现(如第 1.2 条所规定)。
22.5 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有关的就任何收益分配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且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收入或资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资本中支付)。还可将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目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相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持有人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此外,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扣留应付任何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配或中期收益分配,并以之抵消该持有人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文应付但未付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款项15.5 基金管理人于发行或出售后的首次收益分配中就任何类别的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款项,应与就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的款项净额相同,但该可供收益分配款项净额应为或包括相当于该基金份额的平衡支付的资本款项(在下文规限下),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且审计师如此同意,则该资本款项为以相关期间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所有平衡支付总额,除以相关期间已发行或已出售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而得出的款项。
22.6 贷记于子基金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金额不得为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被视为该子基金的资 产,而应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配,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并作相应处理15.6 如各基金管理人确定,关于任何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应仅从收入中支付,如因会计结算日或之前相关投资基金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入,受 托人持有的总净额不足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计提之后)实施收益分配,则差额应通过相关投资基金的临时无息贷款予以弥补,但应尽快向该投资基金偿还该临时贷款。出于本契约之全部目的,任何投资基金应视为包括当时因任何上述贷款而欠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款项。
22.7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应付持有人的任何款项均不计息。在相关最后收益分配日或中期收益分配日之后 6 年期满时,持有人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持有人而申请索赔的人士应丧失对任何未分配收益的任何权利,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自用及获益15.7 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存款应计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源于该投资基金的收入,并应作相应处理。在上文的规限下,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而言,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任何款项不应视为该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而应由受托人以本契约规定的收益分配或用途通过信托持有。
22.8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不论针对一般情况或特定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在申请预计将进行收益分配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出书面申请(下文简称15.8 应付给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赎回款项一律不计息。相关收益分配日期 后六(6)年期间届满后,持有人及通过、根据或受其委托而申索的任何 人士的任何权利一律取消,而该款项则应成为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投资基金被终止,在该情况下该款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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