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机制 样本条款

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产生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以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可分配资金按出资比例先返还全体合伙人本金,超过本金部分由国科基金普通合伙人恒一国科按照5%的比例提取绩效奖励,剩余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投资期 5 年,基金公司收入可分配部分将通过包括优先股股息分派、普通股利润分配、同比例回购优先股股份(如有)并注销、同比例回购普通股并减少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但在基金公司清算前,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总数应不低于基金公司普通股认购数的 1%)等方式分配给股东。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投资期 6 年,按照《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所获收益将按照股东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股东间分配,在支付累计向全体股东分配的投资收益相当于其对基金公司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后,再根据股东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按照约定的次序和条件继续分配剩余收益。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投资期 5 年,按照《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所获收益在支付有限合伙的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金额后,根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在全体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中按照约定的次序和条件分配剩余收益。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投资期 4 年,按照《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基金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的收益,将根据实缴的出资额比例,在先后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总额为投资成本以及一定比例的合伙费用后,在全体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中按照约定的次序和条件分配剩余收益。
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各合伙人收回截至该分配日在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如分配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仍有余额,则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 本项目甲方股权作为特殊股权。当项目经营收入小于或等于盈亏平衡点时,甲方股权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当项目经营收入高于盈亏平衡点时(当年资金成本+当年运营成本+当年税费 ﹤当年经营收入),甲方不再对项目公司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对高于盈亏平衡点以上部分的超额收益,甲方和乙方按照股权比例1:9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 基金投资收益按如下顺序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就某一投资项目而产 生的可分配现金进行分配时,首先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合伙人就该项目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绩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