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关联方资产或向关联方转让资产. (1) 收购红旗广告及四川红旗股权 2009 年 12 月 11 日,经红旗广告股东会一致同意,曹世如、曹曾俊分别与红旗有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将其持有的红旗广告 90%的股权即 45 万元出资额、 10%的股权即 5 万元出资额作价 45 万元、5 万元转让给红旗有限。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并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红旗有限持有红旗广告 100%的股权。 2009 年 12 月 11 日,经四川红旗股东会一致同意,曹世如、曹曾俊分别与红旗有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将其持有的四川红旗 90%的股权即 180 万元出资额、10%的股权即 2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80 万元、20 万元转让给红旗有限。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并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红旗有限持有四川红旗 100%的股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收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红旗有限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