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19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2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02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 11 月 02 日至长期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中信建投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建投基金的公司章程,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信建投基金 100%的股权,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符合《基设施基金
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长江电力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405L),公司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0 号 X 座,法定代表人为雷鸣山,注册资本为 22,000,000,000 元,成立日期为 2002 年 11 月 4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持有任何性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任何金融业务,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易事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持续经营时间从易事特有限成立之日——2001年6月21日起计算已满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主体资格. 1、 根据海康科技的相关设立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海康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康科技 《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达到 3 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报告期内,海康科技主营业务包括智能控制器、物联网产品、智能设备等,所处行业和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报告期内,海康科技智能控制器、物联网业务的收入持续保持在主营业务收入的 95%以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海康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过一定调整,但该等变动未对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策略制定以及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海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的股权清晰,中电海康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2.1 甲方是专门从事---XXX 地区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信息反 馈四位一体的功能店铺。是依法设立具有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2.2 乙方是经甲方授权的---汽车的经销商,负责在指定的销售区域经营---全系车型。
主体资格. (一) 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工商登记名称需符合川供发〔2021〕 24号基层社登记要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有效的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如章程、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等)。
(二) 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注册村级基层社申报村级基层社建设资金时,不受登记注册年限限制)。
(三) 申报主体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 范,无不良执业记录。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纳入全国供销总社财务报表或统计报表管理,能够独立报送财务或统计报表,未被列入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名单。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支农项目建设、审计、验收及资金管理要求。
主体资格. 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所有者为舜天船舶,因舜天船舶目前处于重整期间,南京中院已指定管理人对舜天船舶进行接管;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承接方为资产经营公司。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