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19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2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02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 11 月 02 日至长期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中信建投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建投基金的公司章程,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信建投基金 100%的股权,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符合《基设施基金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长江电力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405L),公司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0 号 X 座,法定代表人为雷鸣山,注册资本为 22,000,000,000 元,成立日期为 2002 年 11 月 4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持有任何性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任何金融业务,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主体资格. 1、 历史沿革 1993 年 4 月 22 日,经无锡市计划委员会、无锡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锡计工[1993]
主体资格. 1、 根据海康科技的相关设立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海康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康科技 《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达到 3 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报告期内,海康科技主营业务包括智能控制器、物联网产品、智能设备等,所处行业和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报告期内,海康科技智能控制器、物联网业务的收入持续保持在主营业务收入的 95%以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海康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过一定调整,但该等变动未对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策略制定以及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海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康科技的股权清晰,中电海康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现持有中山工商局 2015 年 8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200000016688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住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 通街 0 号。 根据中山工商局 2015 年 9 月 8 日提供的发行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5 年 9 月
主体资格. 2.1 甲方是专门从事---XXX 地区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信息反 馈四位一体的功能店铺。是依法设立具有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2.2 乙方是经甲方授权的---汽车的经销商,负责在指定的销售区域经营---全系车型。
主体资格. ‌ 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所有者为舜天船舶,因舜天船舶目前处于重整期间,南京中院已指定管理人对舜天船舶进行接管;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承接方为资产经营公司。
主体资格. 华韩整形是依法设立且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430335。公司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3842283D), 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天星翠琅大厦 000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昕隆,注册 资本为 7,837.51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 “整形美容医院投资;投资、资产管理;医院管理咨询;整形美容医疗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含医疗性美容和整容服务);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于2013 年10 月10 日取得股转公司核发的股转系统函[2013]847 号《关于同意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按规定公开转让。 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开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