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现持有中山工商局 2015 年 8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200000016688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住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 通街 0 号。 根据中山工商局 2015 年 9 月 8 日提供的发行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5 年 9 月
主体资格. 2.1 甲方是专门从事---XXX 地区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信息反 馈四位一体的功能店铺。是依法设立具有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条之规定。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 (1)如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新能同心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
主体资格. 西方人批评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的依据之一是中国古代不存在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我们考察一下清代的民事实践也许会发现, 这种批评未免过于理论化。试看下面的案例:
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宜昌交旅集团系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宜府函[2014]197 号等文件批准,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交旅集团现持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 注册号为 420500000236797,组织机构代码:33178002-1,法定代表人为柳兵,住所地为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83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三峡旅游新区基础建设投资与经营;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旅游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国有资本运营;文化会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旅游策划;票务代理、停车服务;汽车租赁(以上均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 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鄂地税字 420501331780021,股东及发起人情况:宜昌市国资委持有宜昌交旅集团 100%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