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费用 样本条款

救助费用. 发生碰撞或触碰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任何船上财产、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它固定建筑物的灭失或损坏、延迟或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标的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应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与另一船完全属于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
救助费用. 本保险承保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3、4 和 5 条除外的责任。
救助费用. 根据本保险条款的规定,为防止承保危险所致的灭失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可以作为第 9条列明危险所致的灭失而获得赔偿。 第 15 条 被保险人义务 15.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 度,按期做好被保险游艇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游艇的适航性。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发生任何灭失或灾难,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便避免或减轻损失,即使该损失能够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 15.2 依据以下条款和第 12 条各项规定,保险人将赔偿由被保险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施救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抗辩或诉讼费用及被保险人抗辩第 11.2 款而发生的费用,均不能根据第 15 条获得赔偿。 15.3 若保险人为自身利益以被保险人名义自费向第三者提起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事 项的诉讼,被保险人应给予保险人一切可能的帮助以便获得信息和证据,以便保险人可以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或保全赔偿。 15.4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抢救、保护和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利。 15.5 根据第 15 条可获赔偿的数额,应在本保险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之外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 15.2 款可获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游艇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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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财务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注资收购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华评报字(2008)第 050 号),中华 财务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对南通新世界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持续经 营价值进行了评估。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南通新世界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帐 面价值为 632,870,654.73 元,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 632,870,654.73 元,评估价值为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

  •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 定价依据 工程合同价格经公开招标确定。

  • 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