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本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该实体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i) 总资产不超过投保人于起始日合并资产的 50%;
(ii) 有价证券未在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任何领土或属地上市。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虽成为投保人的子公司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实体,如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该实体已成为子公司,则本保险合同将在该实体成为子公司之日起六十(60)天内扩展承保该实体。如投保人提出在该六十(60)天的期间届满后继续承保该实体,则本公司应在前述期间内考虑该请求,并可自行决定继续扩展承保的条件。投保人在接受本公司所提出的承保条件并支付额外保险费的前提下将继续享有上述扩展保障。 如本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关于在上述六十(60)天届满后继续承保的请求,或投保人未书面接受本公司提出的继续扩展承保的条件,或未按约定支付额外保险费,则本项自动扩展保障应在上述六十(60)天届满后自动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项扩展保障仅承保上述实体过去或现在作为子公司时:
(i) 所从事或被指称从事的不当行为;或
(ii) 所发生的导致调查、监管危机事件、引渡程序或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的事件。
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本保险自动扩展承保在本保险起始日后成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该实体在成为子公司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总营业收入低于该被保险人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20%)(该 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须已通知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 从事的专业服务与已通知本公司的、且被接受承保的专业服务相
(ii) 未从美国或加拿大获得任何营业收入;
(iii) 同。 如果新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被保险人可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但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