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範圍. 本案興建範圍為甲方用地交付之範圍,即建築基地。
興建範圍. 興建範圍詳依附件一、土地基本資料所示,惟本案建物實際興建位置範圍需依用地所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辦理。
興建範圍.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 1701 地號土地,共 1 筆土地,面積合計 8,630.30 平方公尺(附件 1),並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及興建執行計畫之規劃,辦理本案之調查、規劃、設計與施工等。
興建範圍. 虎頭埤青年活動中心及其營運必要之附屬設施。
興建範圍. 屏東縣社區型樂活多層級照顧設施之調查、規劃、設計與施工。
興建範圍. 本計畫於臺北市大安區瑞安路 4 小段 14 地號部分面積,設計與興建室內
興建範圍. 6.2.1 興建範圍 本案興建範圍,指提供本基地予乙方投資、規劃、設計及興建興化市場及其附屬設施(本業),及其他依促參法及相關法規可辦理並載明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之附屬事業。
6.2.2 基本應開發項目及規模
興建範圍. 7.1.1 乙方應依本標的所在之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開發興建營運主業及旅館附屬設施所需之建物、服務設施或其他地上建物,並取得營運所必須之執照。
7.1.2 不得開發作為住宅及法令不得准許之使用。亦不得以地上權標的申請容積移轉,或違反相關都市計畫、建築、發展觀光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7.1.3 乙方為本案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遵循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並應符合本案之目的。
興建範圍. 東站及附屬設施、附屬事業之設計與興建。
興建範圍. 6.2.1 本計畫興建範圍係指甲方將依附件 1 以及附件 3 所列東站之基地,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交付予乙方,興建東站。
6.2.2 立體廊道系統之建置 若臺北市南港轉運站東側商業區土地公辦都更案(以下簡稱商三案)之取得建照時程較本計畫東站取得建照時程為早,由乙方負責興建東站至商三案之立體廊道系統,該立體廊道系統淨寬應為 4 公尺以上,乙方並應負擔東站至道路中心線立體廊道系統之建置費用,商三案至道路中心線立體廊道系統之建置費用由商三案開發單位負擔;若商三案取得建照時程,同時或晚於本計畫東站取得建照時程,則由乙方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期限內繳交建置費用。
6.2.3 東站應提供 10 格以上之汽車充電格位,並應設置國道客運上、下客 9 席以上月台、備用 6 席以上車位,以及 1,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候車空間。此外,應於本計畫用地適當處預留電動公車充電空間。
6.2.4 本基地建物附設停車場應依臺北市推動市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之精神,開放給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