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费用. 18 6.5 资金托管 19
有限合伙费用.
6.4.1 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开办费;
(2) 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以及所有合理的差旅费;其中能够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让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
(3) 有限合伙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
(4) 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5)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
(6)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或对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7) 管理费;
(8) 托管费用;
(9) 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6.4.2 开办费,指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开办费以人民币 20 万元为上限,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或由有限合伙承担但从应付管理费中扣除。有限合伙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6.4.3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 有限合伙设立之后,投资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2%;退出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 2%。
(2) 除上述第(1)项所约定的管理费,首个收费期间在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取。以后各期按照首次收取日顺延 365 天收取。
(3) 有限合伙相关管理费用及其他由有限合伙承担之费用,从有限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中予以扣除。
6.4.4 有限合伙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以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1) 有限合伙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有限合伙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经普通合伙人立项但并没有实际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差旅费、尽职调查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有限合伙费用.
6.1.1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开办费;
2、 管理费;
3、 托管费:
4、 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被投资企业承担,不能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则由合伙企业承担。
6.1.2 开办费 开办费指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认缴、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有限合伙费用.
6.1.1 信息技术基金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信息技术基金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开办费;
(2) 管理费;
(3) 托管费;
(4) 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税费;
(5) 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6.1.2 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