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2.1 客戶謹此指示及授權交銀國際以客戶的名義於交銀國際的簿冊開設及維持期貨戶口,以根據經不時修訂的本協議條文及條款,交易、購買、投資、出售、買賣、訂立、交換、收購、持有、轉移、作出、結算、清償、處置或處理任何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一般地處理任何及所有類別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各為一項「交易」,統稱「各項交易」)。除非交銀國際另有指明(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或其他文件),否則交銀國際乃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執行交易。
2.2 交銀國際如獲授權處理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則可直接在任何交易所,或按其意見透過其酌情決定聘用的任何交銀國際交易代理,間接在任何交易所執行所有期貨帳戶的交易。
2.3 所有交易必須遵守:
2.3.1 本 協 議 ;
2.3.2 期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期交所規則、香港的規例(見期交所規則界定)、程序(見期交所規則界定)、結算規則,以及期交所的規則、規例、慣例、用法、裁定、程序及釋義;
2.3.3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規則及規例;
2.3.4 交銀國際交易代理協議;
2.3.5 有關外國期交所的章程文件、有關外國期交所規則、有關外國結算系統的結算規則,以及交銀國際或交銀國際交易代理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交易的有關外國期交所及有關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所,如有)的規則、規例、慣例、用法、裁定、程序及釋義;及
2.3.6 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交易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有關外國期貨法;
2.4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3 條 (b)、(c)、(d)、(e) 及/或
服 務. 3.1 客戶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以客戶名義在其帳冊內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等),以不時按照本協 議之條款和條件買賣期權合約及進行交易所期權買賣業務。
3.2 帳戶(等)之一切交易可由本公司在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而該等交易所乃本公司已獲授權可在其買賣期權合約之交易所,或依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由本公司可能酌情聘用之任何其他經紀間接進行。
服 務. 第25条(服務の基本原則) 職員は、この事業の公共的使命を自覚し公平誠実を旨とし、以下に定める基本原則を心得とし職務に誠実に従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服 務. 1.1 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服務,惟客戶須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繳交到期應付的費用,並妥為履行及遵守本協議其他條款。
1.2 本公司須作出合理努力,使客戶能使用服務。本公司可隨時暫停部分或全部服務,或限制取用服務,而無須發出通知,但本公司須作出合理努力使此類暫停或限制情況減至最低限度。客戶於此等暫停或限制期間仍須繳付費用,但本公司另有訂明者則不限在此。
1.3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隨時撤銷、擴充、減少及/或修改任何或全部服務(指可透過服務取用的任何服務)。
服 務. 第 22 条 出退社) 社員は出社および退社については以下の事項を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服 務. 第55条(服務心得) 第56条(機密保持義務)
服 務. 本公司設有服務台,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服 務. 賣 方 保 證 包 含 服 務(如 培 訓、 現場 維 修、工 程設 計 及 定 制 應 用 軟 件 編 程 服 務)的 産 品將 由 賣 方 所 雇 傭的 或 擁 有 的 合 格 的 熟 練 人 員 來 操 作。
服 務. 職員は保育事業従事者としてその債務を自覚し、誠実に職務の遂行に当た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