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与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国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国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任一国向缔约另一国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及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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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国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国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任一国向缔约另一国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本协定长期有效。本协定自缔约任一方将书面终止通知发至缔约另一方之日起第12 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及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本协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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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国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国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任一国向缔约另一国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方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任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及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本协定于2017年5月19日在巴德诺伊纳尔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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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终止.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任一国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国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任一国向缔约另一国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本协定长期有效。本协定自缔约任一方将书面终止通知发至缔约另一方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终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及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本协定于2017年11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及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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