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 是基于您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的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司的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若您在本保险合同签发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单; ⚫ 您所作的任何声明; ⚫ 本保险条款; ⚫ 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 ⚫ 保险凭证; ⚫ 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 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明的保障利益,以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 是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若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 是索赔提出制。除另有规定外,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收到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索赔。
本保险合同. 指本《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以下简称 “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编号),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条款》、《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
本保险合同. 是期内索赔式保单——在保单明细表所载的到期日后不得就本保险单提出索赔。
本保险合同. 及本公司之前的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若损失系部分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部分由本公司、本公司其它关联公司对被保险人所签发的其它保险合同(包含基于续保的保险合同)所承保,而该其他保险合同的发现期间尚未届满时,则损失应以该其他保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二者较高 的责任限额为限,且不可累计计算。
本保险合同. 5.1.1 自保险标的或任何部分装上海船开始生效,并且
5.1.2 除下文第 5.2 和 5.3 条另有规定外,终止于保险标的或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时或者当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算起届满 15 天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然而,如果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
5.1.3 在保险标的仍未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货,而船舶从那里开航时持续有效,并 且
5.1.4 除下列第 5.2 和 5.3 条另有规定外,终止于保险标的或任何部分在最后(或替 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者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算起届满 15 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保险合同. 是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