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份转让. 2.1 双方同意,其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方依法依约转让、且受让方依法依约受让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在该等交易后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进一步推动目标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2.2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购买并受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381,262,977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56.04%)的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监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3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签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和促使目标公司办理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通知、公告、备案、登记、审批或其他法律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 转让标的股份数量(股) 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占标的 公司总股份比例
本次股份转让. 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49,920,315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标的股份”);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李敏、马淑芬女士)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西藏盛邦)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33,613,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7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33,613,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74%)。
本次股份转让. 是否导致金洲管道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金洲集团仍为金洲管道控股股东,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周新华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金洲集团 78.02%的出资额,上述四人还分别直接持有金洲管道 1.67%、1.01%、0.89%、0.38%股份;且上述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且均为金洲管道董事会成员。因此,该四人能继续控制金洲集团以及实际支配金洲管道的行为,即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周新华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金洲管道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在乙方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限售股份(共计【2,944,5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解除限售后,按人民币 朱益清 北京中民资合科技有限公司 2,070,000 34.50% 郭彬 北京中民资合科技有限公司 362,250 6.04% 余可青 北京中民资合科技有限公司 302,250 5.04% 王海辉 北京中民资合科技有限公司 210,000 3.50% 合计 2,944,500 49.08%
本次股份转让. 是否导致金洲管道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金洲集团持有金洲管道股份比例变为 9.03%,仍为金洲管道第一大股东,且富贵花开、戎国平、王余华、施卫新等四名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金洲集团作为金洲管道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金洲管道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 2022 年 5 月 23 日,深圳资本集团与美的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 让协议》,深圳资本集团将 126,047,248 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8.9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美的集团。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过户前 所对应的表决权将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委托给美的集团。
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民生证券【100,000,000】股股份,双方拟定股份转让价格为【1.53】元/股,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3,000,000】元,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方式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