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容昌 样本条款

桂林容昌. 桂林容昌现持有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006902293707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桂林容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桂林市容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桂林市建干路 0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萍 注册资本 289.729482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桂林容昌的股权结构为: 1 齐秀兰 70,015.18 2.417% 2 于昌宇 63,347.07 2.186% 3 李小军 70,015.18 2.417% 4 邹榕跃 70,015.18 2.417% 5 姚良新 70,015.18 2.417% 6 傅琳 70,015.18 2.417% 7 马宗良 70,015.18 2.417% 8 李国华 70,015.18 2.417% 9 秦喜来 70,015.18 2.417% 10 廖麟鹤 83,351.18 2.871% 11 黄启彪 70,015.18 2.417% 12 简肖莲 70,015.18 2.417% 13 伍华强 70,015.18 2.417% 14 曾玉华 70,015.18 2.417% 15 庞敏 63,347.07 2.186% 16 何日强 83,351.63 2.871% 17 白莉珍 43,342.73 1.496% 18 寒晓风 70,015.18 2.417% 19 黄永晖 70,015.18 2.417% 20 邓雅群 63,347.07 2.186% 21 向洋 33,340.56 1.151%

Related to 桂林容昌

  •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信息发布 本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终止公告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天津政府采购网(http://tjgp.cz.tj.gov.cn)”和“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tjgpc.zwfwb.tj.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查看项目文件”的相关信息。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 激励对象的核实 1、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材料与设备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最终用户权利 (b)、1.2-1.3、1.7 和 2.4(c) 诸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