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验 样本条款

检 验. 一旦以实物形式收到商品或一旦服务履行完毕,买方必须及时对该等商品和服务进行检验。如果买方发现商品或服务中存在严重损害其价值的瑕疵,买方可以拒收该等商品或服务, 但是,有关严重瑕疵的任何主张必须及时(不迟于买方以实物形式收到商品或卖方完成服 务履行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提出,否则,买方将被视为已经放弃该等主张。任何不严重 的瑕疵受到卖方相关的标准有限保证之条款的管辖。关于数量短缺的主张必须及时(不迟 于买方以实物形式收到商品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报告给卖方,否则,买方将被视为已经 放弃针对卖方提出该等主张。如果商品的数量短缺或受损是在发运期间产生的,则买方的 唯一救济就是向承运人提起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无需就商品在发运期间的丢失或受 损承担责任。
检 验. 买方可以对拟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安排进行任何检验,也可以为检验目的在合理的提前书面通知后进入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场地。
检 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 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 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 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检 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 报告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
检 验 φ8mm 铜杆包装、送大拉
检 验. 13.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根据第15条规定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3.3 在国家规定的设备检测检验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检 验.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需批批查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标识和数(总)量查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检验方法、程序等结合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不同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按照现有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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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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