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和考核 样本条款

检查和考核. 9.1 乙方应认真按照补充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和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9.2 对于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先通知整改,乙方在两天内未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由甲方派其它队伍整改,费用在乙方养护费或履约金中扣除。 9.3 甲方按照补充条款中约定的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中标公司养护的各类绿地,如果连续三个月综合考核得分达不到80分(不含80分)的,或累计有四个月的综合得分达不到80分(不含80分)的,取消该中标单位的养护管理资格,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检查和考核. 6.3.1 考核方式 1) 进行打分。 日巡查由城管中心包路人员组织并打分;周抽查由环卫科组织实施;并分别对保洁作业情况进行打分,月考核由城管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当月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 6.3.2 考核奖惩 (1) 全年总评前三名的企业,列入年度优秀保洁企业名单,最后一名取消评选优秀保洁企业资格。每周进行考核一次,三个月进行累计汇总,按照季度排名排出结果,第一名的企业,按路段中标季度保洁费的 1‰进行奖励。当季度评比最后一名的保洁企业,按路段中标季度保洁费的 5‰进行处罚,并按评分标准进行相应扣罚,第一次处罚同时黄牌警告,六个月内月度考核累计三次倒数第一的企业,依法终止保洁合同。 (2) 凡出现市容市貌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被市领导点名批评的,对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为当月考核最后一名,并按照合同进行相应扣罚。 (3) 在巡查、抽查和考核中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服从管理的保洁企业,由城管中心管理人员根据《环卫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出具《高新区城市管理中心处罚及限期整改通知单》,并于拨款前将罚款上缴财务科。 (4) 把提高环卫工人待遇提升保洁作业水平纳入环卫保洁企业考核内容内,强化对环卫作业企业的监管考核,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提高的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环卫工人,严禁企业挪用克扣。对环卫工人待遇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按合同约定处理,直至清退出市场。
检查和考核. 1.7.1 按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 1.7.2 按《管理处经理工作考核细则》和有关标准进行考核。
检查和考核. 1、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单位或个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按照甲方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 2、 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4、 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检查和考核. 12.1 乙方应认真按照养护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和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12.2 对于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先通知整改,乙方在两天内不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将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两次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派其他队伍整改,费用在乙方养护费中扣除。 12.3 乙方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乙方未按规定补植,甲方将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两次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从乙方养护费中扣除。 12.4 甲方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和规定中约定的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12.5 考核得分与养护经费挂钩 12.5.1 每月直接扣除的养护经费 每双月考核综合扣分(每双月考核综合扣分=两个月日常巡查考核扣分+两个月专项考核扣分+双月全面考核+其他考核扣分)每扣一分,从当月的养护经费中扣除 3000 元,在考核时扣除的费用也在当月的养护费中直接扣除。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排名第一、第二名不扣除考核费用。 12.5.2 年度考核得分扣除的养护经费 分全年养护经费扣 2%,按考核得分结算养护经费;低于 70 分(不含)解除企业养护管理单项承包合同,以合同价另行下达给符合条件的养护单位。 12.6 乙方连续 3 个月或一个合同年内累计有 4 个月考核分低于标准分 80 分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终止养护和合同。 12.7 乙方退出管护,应及时与下一接管单位办理绿地交接手续,绿地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交付,逾期整改不到位由接管方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12.8 养护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设施量清单,甲方将对标段的设施量进行普查,若普查的设施量与乙方提交的不符,未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二、三级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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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