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權利金 Clause in Contracts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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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2,000萬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4.2.2.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4.2.2.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4.2.2.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1條、第 7.2.1.2條、第7.2.2.1條或第7.2.2.2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7.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2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4.2.6 得標人如依本須知第7.2.1.3條規定以單獨投標人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者,得將押標金轉換為應繳第1期權利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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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2,200萬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4.2.2.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4.2.2.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4.2.2.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1條、第 7.2.1.2條、第7.2.2.1條或第7.2.2.2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7.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2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4.2.6 得標人如依本須知第7.2.1.3條規定以單獨投標人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者,得將押標金轉換為應繳第1期權利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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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2,500萬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4.2.2.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4.2.2.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4.2.2.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1條、第 7.2.1.2條、第7.2.2.1條或第7.2.2.2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7.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2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4.2.6 得標人如依本須知第7.2.1.3條規定以單獨投標人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者,得將押標金轉換為應繳第1期權利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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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權利金. 4.2.1 本案權利金底價詳本須知附件九,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以實際決標權利金計收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1,850萬元整,投標人之投標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底價,經公開競標後以最高投標權利金計收。 4.2.2 權利金分三期依下列規定繳付: 1. 4.2.2.1 第1期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2. 4.2.2.2 第2期 取得建照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 3. 4.2.2.3 第3期 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 4.2.3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專案公司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專案公司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本案招標時,本府之權利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所繳之權利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權利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4.2.4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6.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 (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如未依本須知第7.2.1.1條、第 7.2.1.2條、第7.2.2.1條或第7.2.2.2條規定簽訂本契約,招標機關應依本須知第6.7.2條規定沒收押標金(若已繳付履約保證金,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回)。得標人於完成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第9.2.2.2.3條及第10.2.2.3.2條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已繳付之各期權利金。 4.2.5 專案公司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得標人繳付權利金方式悉依本契約第5.1.4條約定辦理 4.2.6 得標人如依本須知第7.2.1.3條規定以單獨投標人名義與本府簽訂契約者,得將押標金轉換為應繳第1期權利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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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