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事项约定 样本条款

特殊事项约定. 为进一步保障乙方向博雅(广东)支付的预付款及《供应框架协议》的履行,各方作出特殊约定如下: 3.1 资产使用情况管理 乙方委派专人至博雅(广东)了解、监督博雅(广东)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并有权根据资产情况随时对博雅(广东)进行资产审计及评估, 若博雅(广东)出现重大诉讼、重大资产变动或限制等导致严重影响乙方权益的,乙方有权提前要求博雅(广东)归还依据《供应框架协议》支付的所有预付款。 各方同意,博雅(广东)应完成 2020 年度生产计划及资金计划(按月滚动) 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2021 年度生产计划及资金计划(按月滚动),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3.2 原料血浆共同管理 (1) 各方同意,乙方委派人员与博雅(广东)对博雅(广东)现有原料血浆库房的库存血浆实施共同管理,并于每月 30 日前对库存原料血浆实施实物盘点并报备至乙方。 (2) 博雅(广东)应根据近效期(即:至有效期到期不超过 3 个月)原料血浆滚动制定未来每月的生产计划,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3) 博雅(广东)应保证合格库存原料血浆价值高于应还未还预付款金额。 3.3 银行资金共同管理 各方同意设置完成银行共管账户(即:预留银行印鉴为博雅(广东)财务专用章,法人或授权人私章由乙方提供;制单员 U 盾由博雅(广东)保管和使用,网银复核员 U 盾由乙方保管和使用),对博雅(广东)所有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1) 博雅(广东)所有银行存款除经乙方书面同意使用外,其他所有款项需按约定集中调拨至共管账户管理; (2) 博雅(广东)因对外业务需要收入款项的账户均变更为共管账户,由共管账户收取博雅(广东)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销售货款、资产处置价款等款项; (3) 博雅(广东)应制定 2020 年度(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产计划及资金计划,经乙方同意后按月度资金计划将资金由共管账户调拨至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日常开支,非博雅(广东)日常生产经营必要支付的,乙方有权拒绝从共管账户拨付,由此发生的纠纷由博雅(广东)自行承担; (4) 共管账户资金余额优先用于归还乙方预付款。
特殊事项约定. 各方同意,若本次发行认购完成日后二十个工作内,公司未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的材料,或虽递交申请但未得到受理或未获备案通过,自前述期限届满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不予受理或备案未通过等相关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陈向衡应该根据东方证券要求按照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计算并收购东方证券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同时,东方证券保留向陈向衡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特殊事项约定. (1) 关于兰光经发对兰光科技资金占用的解决 银亿控股承诺,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对兰光科技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债务全部由银亿控股或其关联方代为偿还。银亿控股或其关联方代兰光经发、兰光集团偿还对兰光科技的债务后相应取得对兰光经发和兰光集团的等额债权。 (2) 关于兰光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 银亿控股承诺,为改善兰光科技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恢复兰光科技持续经营能力,在本协议生效后对兰光科技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即由兰光科技向银亿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银亿控股持有的银亿房产的股权。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购买资产的定价等内容以银亿控股与兰光科技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结果为准。 (3) 关于兰光科技股权分置改革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兰光经发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出对兰光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银亿控股对此出具同意函。 兰光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全体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送出一定比例的股份(具体比例和数量以兰光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准)。 双方承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与其他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沟通工作。 银亿控股承诺,严格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并在本协议生 效后承接兰光经发在兰光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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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股权结构图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 気密試験等 当社が施工した内管及びガス栓を当社が工事申込者に引き渡すにあたっては、当社はあらかじめ内管の気密試験を行います。

  •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甲方损失。 5.3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遗失或被盗、甲方理财交易的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或代销机构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股東大會 本公司在每一年除舉行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 禁止事项 12.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赠送实物、有价证券等,违者将终止合同。乙方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索取小费或钱物等。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2 不得在承包区域住宿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承包区域对甲方正常办公或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12.3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承包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及给排水系统、油气管道等。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避免不必要的无线电干扰。 12.4 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或任何危险品。

  • 本募集並びに「第2 売出要項 1 売出株式(引受人の買取引受による売出し)」及び「 2 売出しの条件(引受人の買取引受による売出し)」における「引受人の買取引受による売出し」にあたっては、需要状況を勘案し、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を行う場合があります。 なお、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については、「第2 売出要項 3 売出株式(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及び「4 売出しの条件(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をご参照下さ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