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女士、海福安先生、刘耀辉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动力供应及综合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王霆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与安彩太阳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公司与安彩太阳能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请大会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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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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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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