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女士、海福安先生、刘耀辉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河南安彩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动力供应及综合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王霆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与安彩太阳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公司与安彩太阳能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请大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