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 票同意,0 票反 对,2 票回避,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蒋耘生、胡海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 票同意,0 票反对,
1 票回避,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王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意见: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是以 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㈠董事会审议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须经独立董事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4 月,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其他金融服务;并约定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终存款余额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10亿元,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30 亿元;协议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止。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保良、张翼、周斌、张金提和田学浩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参与此项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李玉平、刘红霞和胡正良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认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公平协商的基础 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一般比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更为有利,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列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2、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陈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许广惠、陈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以及其优质、便利的服务,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务稳定, 有利于提高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且遵循了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表示同意,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和五届十一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黄林沐、黄世稳及关联监事叶树敏均已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朝宝先生、程元怀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因实际经营需要,与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发生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公司资金安全、独立,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朝宝先生和程元怀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年9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杨泽元先生、邵文林先生、梁文旭先生回避了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