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陈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7.22%(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 30.00%。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认购对象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与之有关的议案的表决,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3.62%(含本数)。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修改为三十六个月,该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分别与郑州海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产品技术许可使用协议》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并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而进行的,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的商业原则进行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及认购金额,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拟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本次质押股份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鸿志软件本次质押股份是为了保障其转让国联人寿 10%股份事项的顺利履行,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股份质押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资料,并与相关方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