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唯之能源就 《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签署终止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事项所涉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就《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签署终止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3、 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关联方为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华大控股董事杨焕明先生此次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推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顺利实施,且公司免于向上述关联方支付本次反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在内的关联方为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免于向上述关联方支付本次反担保费用,支持了公司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法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道天然气代输框架协议》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关联方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方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其控股股东上三高速签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进行了 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金需求,有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与结算、综合授信、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并将授信额度从 100 亿元增加至 300 亿元事项已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需求,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与结算、综合授信、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并将授信额度从 100 亿元增加至 300 亿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协议条款公平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与关联人签署合作协议情况已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加快推进青洲五、六、七海上风电场项目整体建设,提高阳江公司投资的主体工程项目收益率。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交易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人签署合作协议,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交易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与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同意将《关于与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