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 样本条款

环保验收. ‌ 9.4.1 在项目满足环保验收条件后的适当时间,乙方应协助完成项目工程的环保验收,环保验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4.2 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直至通过环保验收,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通过试运行和环保验收的,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相关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环保验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有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本次募投项目将按照申报的地点、规模建设各风电场工程,并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目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风电场项目尚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待项目建成后依法进行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环保验收. 3 电子元器件配套的胶粘模切件、五金产品、橡塑类制品的生产项目(年产模切件双面胶 6亿个、五金产品 2 亿个、橡塑类 制品 1,000 万个) 环评审批 2016 年 8 月 16 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档案编号:002164800),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内容在申请地址开展建设。固体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该项目建成后,需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批复 5 年内有 效。 环保验收 2018 年 11 月 9 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 格,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 深圳金博恩 电子元器件配套的胶粘模切件年产 6.6 亿件、五金产品年产 1.32 亿件、电子产品年产 1.32 亿件、吸塑制品年产 1.32亿件、纸质包装制品 1.32 亿件、木制包装制品项目 1.32 亿件 环评审批 2013 年 8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水批[2013]670265 号),同意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 36 号 1 栋 401 延期,一年后凭本批复原件办理复审手续。 2014 年 11 月 28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鑫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延期的复审意见》(深宝环水延[2014]00525 号),同意深圳鑫久泰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 36 号 1 栋 401 原址、原规模延期开办,批复长期有效,其他内容按上述 批复要求执行。
环保验收. 5 更名、改建项目 环评审批 2019 年 3 月 19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 管理局出具《批复文件》(深宝环评 2019091 号),审批同意建设。 环保验收 根据深圳金博恩注册的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内信息,本项目验收 合格。
环保验收. 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运营日之前,在具备条件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同时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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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 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 地点: 。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政府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 质量验收 (1) 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 (2) 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 (3) 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 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5) 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 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 3 日内提出,供应商 24 小时内负责处理。

  • 调试和验收 13.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13.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3.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3.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 最终验收 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成且符合技术要求后,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乙方应当在 日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重新申请终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安装与验收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