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之承諾. 4.4.1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5.3.1 條之約定時程,將委託營運標的物交付予乙方使用。
4.4.2 甲方應於辦理點交前,將本案所需用地、地上物及其設施(包含財產及物品)(以下統稱委託營運標的物)列冊並依使用現況點交予乙方。委託營運標的物清冊將載明資產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
4.4.3 若發生重大或緊急災害如水災、颱風、地震等情事,甲方於接獲乙方災損通知後,應儘速辦理會勘。經會勘後確認為不可歸責於乙方者,由甲方協助進行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更新替換、移除或建物結構補強作業。
4.4.4 甲方同意乙方可依其投資執行計畫書之規劃調整露營場地之現有營位棧板位置,惟調整前須先向甲方提出申請。
4.4.5 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後 7 日內指定一專責窗口,協助乙方於本案相關之業務溝通及行政協調事項。
4.4.6 因本區使用地下水,地下水井位於停車場西側,甲方將委託專業廠商定期辦理水質檢測。
甲方之承諾. 5.4.1 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甲方應將本計畫委託營運範圍之土地、建物及設備,依照本計畫招標文件附件 7「宜蘭縣羅東轉運站增建、改建及修建暨營運移轉(ROT+OT)案土地及建物點交注意事項」點交予乙方。本計畫應辦理二次點交,甲方於點交前應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並應於第一次點交時出具相關土地及建物謄本、地籍圖、竣工圖說、建物圖說及使用執照等;甲方另應於第二次點交時出具相關設備清冊、設備圖說、消防檢查、內部裝修、相關設備保固及保養文件或記錄,按第一次及第二次點交當時建物及設備之現況點交予乙方,經乙方確認內容無誤後簽收。
甲方之承諾. 3.2.1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提供 雙方於簽約後至取得本基地地上權期間,甲方同意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乙方申請相關執照。自乙方提出書面申請日起,甲方應於 60 日內,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乙方。
3.2.2 用地交付 本案用地於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核准日通過後 15 日內, 由乙方通知甲方,並於通知日起 30 日內辦理地上權簽約及用地交付,及會同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完成設定地上權登記。
3.2.3 地上物處理 甲方交付用地予乙方時,基地之既有建築物由甲方負責依政府相關規定完成財產報廢相關程序後,交由乙方自費辦理拆除。
甲方之承諾. 1. 甲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委託營運之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物)清冊 並依使用現況點交乙方。清冊應載明財物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
2. 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
甲方之承諾. 1.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契約後 30 日內辦理用地點交。
甲方之承諾. 3.5.1 甲方之承諾,分為應辦事項與協助事項。其中協助事項乃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之事項,甲方不擔保該等事項之成就,乙方不得以該等事項未能成就,對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3.5.2 甲方應辦事項 甲方承諾於本案之委託營運期間內,將本案之營運資產,依本契約與相關法規,點交乙方,並委託乙方營運。
3.5.3 甲方協助事項
1. 乙方因執行本案而需向相關機構申請相關證照或許可時,甲方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相關機構進行協調,但乙方應自行負責時間掌握。
2. 乙方依法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優惠時,甲方將提供必要之證明與協助。
3. 乙方得備具合理說明,向甲方申請協助用地週邊設置停車場指引標誌。
甲方之承諾. 4.4.1 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依使用現況點交委託營運標的物予乙方(詳細清單以財產清冊為準)。
4.4.2 甲方承諾設置單一窗口負責本案聯繫協調等相關事宜。
甲方之承諾. 4.3.1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同意本案乙方工作範圍甲方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乙方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甲方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
4.3.2 甲方為完善海洋生態館相關基礎設施,新增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預算新臺幣 2 億 5,105 萬 2,000 元,其相關預算執行項目及內容應以甲方決算數為主,詳申請須知附件 27。
甲方之承諾. 1.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後 30 日內辦理用地點交。
2. 五結防潮閘門右岸BOT 範圍A 區塊預定於簽約後 2 年內協調取得所有權及完成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辦理點交;五結防潮閘門右岸 BOT 範圍 B 區塊預定於契約期間內協調取得所有權及完成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辦理點交,倘因故五結防潮閘門右岸 BOT 範圍 B 區塊無法辦理點交將另依投資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 乙方對於傳藝中心碼頭僅具使用權,使用權期限不得超過傳藝中心投資契約所定之契約期限,如契約期限期前終止時,使用權期限亦隨同終止(該碼頭使用權期限為 120 年 12 月 31 日),如傳藝中心投資契約之契約期限屆滿後,甲方將協助乙方取得該碼頭之使用權,惟不保證其成就。
甲方之承諾. 3.5.1 用地之交付 本計畫之東站用地將由甲方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乙方簽訂「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後 30 日內,由甲方將土地依現況點交。
3.5.2 協調遷移國道客運站位 甲方承諾於東站營運開始日前,協調行經南港轉運站設站管制區內所有國道客運路線(包含現有西站路線、採路邊停車方式及自設站點之停靠點),將其站位遷移至東站內。
3.5.3 南港轉運站使用以東站為優先 南港轉運站各站使用順序以東站為優先,倘東站容量有不足之情形時,將由甲方另案辦理西站或商三站啟用事宜並,由甲方統一規劃調控南港轉運站各站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