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之承諾. 4.4.1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 5.3.1 條之約定時程,將委託營運標的物交付予乙方使用。
甲方之承諾. 5.4.1 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甲方應將本計畫委託營運範圍之土地、建物及設備,依照本計畫招標文件附件 7「宜蘭縣羅東轉運站增建、改建及修建暨營運移轉(ROT+OT)案土地及建物點交注意事項」點交予乙方。本計畫應辦理二次點交,甲方於點交前應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並應於第一次點交時出具相關土地及建物謄本、地籍圖、竣工圖說、建物圖說及使用執照等;甲方另應於第二次點交時出具相關設備清冊、設備圖說、消防檢查、內部裝修、相關設備保固及保養文件或記錄,按第一次及第二次點交當時建物及設備之現況點交予乙方,經乙方確認內容無誤後簽收。
甲方之承諾. 3.2.1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提供 雙方於簽約後至取得本基地地上權期間,甲方同意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乙方申請相關執照。自乙方提出書面申請日起,甲方應於 60 日內,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乙方。
甲方之承諾. 1. 甲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委託營運之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物)清冊 並依使用現況點交乙方。清冊應載明財物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
甲方之承諾. 1.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契約後 30 日內辦理用地點交。
甲方之承諾. 1.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後 30 日內辦理用地點交。
甲方之承諾. 3.5.1 甲方之承諾,分為應辦事項與協助事項。其中協助事項乃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之事項,甲方不擔保該等事項之成就,乙方不得以該等事項未能成就,對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甲方之承諾. 4.4.1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依使用現況點交委託營運標的物予乙方(詳細清單以財產清冊為準)。
甲方之承諾. 4.3.1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同意本案乙方工作範圍甲方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乙方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甲方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
甲方之承諾. 3.5.1 用地之交付 本計畫之東站用地將由甲方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乙方簽訂「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後 30 日內,由甲方將土地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