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责任义务 样本条款

甲方的责任义务. 1)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
甲方的责任义务. 在协议期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共同推进在“利用二氧化碳制造绿色低碳生
甲方的责任义务. 1.负责组织丙方派出前体检,并承担体检费用。
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有权公布中标方名称和基本信息,乙方应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运营平台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情况、 资质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核查。

Related to 甲方的责任义务

  •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 合作背景 POLYMED系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合作的美国企业,该企业设立于1999年,与公司开展合作前,其业务主要为可注射肿瘤原料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涉及生物检测试剂业务;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POLYMED年营业收入在2,000-3,000万美元左右。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世生于1996年从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毕业,取得遗传学硕士学位,其后一直从事生命科学相关工作。2007年8月,凌世生辞任艾康生物研发总监,加入美康生物并担任其常务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美康生物的日常业务营运,主要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等。因在美康生物的工作需要,凌世生时常往返于包括美国、欧洲在内的境外市场,POLYMED实际控制人Xxxxxxx Xxx Xxx作为在美国医药行业拥有丰富经验的美籍华人,双方经由友人介绍而结识,就各自业务领域进行了充分的介绍和沟通交流,凌世生应邀参观考察了POLYMED及其在重庆的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基地——重庆泰濠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较早进入我国进行抗癌原料药研发生产的外资企业),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互信和认可。 2009年5月,凌世生自美康生物离职后自主创业,有意从美国率先取得市场突破,基于认可Xxxxxxx Xxx Xxx在美国医药行业的资源经验积累而提出合作,同时 Xxxxxxx Xxx Xxx亦看好生物检测试剂市场以及凌世生在该领域的专业背景及经验,双方经多次洽谈协商后,于2009年11月正式确立了在美国市场的合作关系。

  •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 甲方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本合同约定有关的业务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若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从事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终止其行为;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乙方监察部门举报。乙方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三)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 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 本采购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项目下合同包会对应每一家银行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开标时间前,通过转账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投标信息一致。 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 败。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