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820390023433002)
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蓝领公寓监理
(招标编号:A3302820390023433002)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慈溪市诚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 年 8 月 15 日
目 录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 期 | |
1.1.7 | ||
1.2.1 | 资金来源 及比例 | |
1.2.2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服务期限 | |
1.3.3 | 质量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其他:投标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 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控制 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控制目标、投标有效期、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其它主要条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要求、办公及检测设备配备要求、监理大纲实施可行性等评审 内容。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等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时间安排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1.资格审查文件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适用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适用于由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 (3)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的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5)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6)承诺函。 2.技术标: (1)技术标封面; (2)监理大纲; (3)投标人认为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建议根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进行提供) 。 3.资信标: (1)资信标封面; (2)资信分自评分表; (3)资信分评审涉及的证明资料(按照评标办法资信评审要求附入相关资料复印件)。 4.商务标: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323420 元 |
3.2.4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 xx 地址: xxxxxxxxx 0000 xxxxx 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专项咨询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侯工 (15215725182)、xx(15867360427)。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 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系统名单中未显示的投标人, 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并被拒绝参与后续的开评标流程。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完成,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本工程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通过宁波 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 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 |
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 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5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金/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①最新评选周期内,被评为宁波市优秀建 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 1%;②其余按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明确采用何种履约担保方式,具体投保方式、投保内容须经招标人确认。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 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 相关规定 | 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 件,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 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其他: /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 |
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0)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1)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 (2)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4)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5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 □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6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5.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 / 元,投标人应在监理费用清单中列明。 |
6.其他: /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 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 慈溪市周巷镇周至大道中国食品城 2 号楼 联系方式: 0574-63720625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地址: xxxxxxxxxxxxx 0000 xxx电话: 0000-00000000 |
10.9 |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说明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 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10.11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2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 的单价或合价。 |
10.13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
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监理大纲;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
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
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签名 | 备注 |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服务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服务范围: 。 项目规模: 。 工程概算: 。 监理收费: 。质量控制: 。 安全控制: 。 工期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监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评定分离”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详细评审因素:见资信标评审表、商务标评审表、技术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1.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评审得分=资信分× %+商务分× %。(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资信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资信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评审得分=资信分。(资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票数总和为该投标人最终得票数,按最终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票数相同的,评审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上述评审得分相同时排名规则确定。推荐的数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款规定。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 1208340 元至 1323420 元(含范围上下限本数),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到个位数。 注:投标报价不在合理报价区间内但未被否决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0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其他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承接能力、响应时间、应急方案、服务能力等内容的说明和相应材料。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容独立打分,评分最大范围在0分至5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一位小数),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未提供相应内容的,得 0 分。 | 优:3分(不含)-5分(含);良:2分(不含)-3分(含); 差:1分(不含)-2分(含);缺项:0 分。 |
备注: 1.资信标评分内容相关证明资料(明确无须提交证明资料的除外)实质性内容未编入资信标,均不予计分。 2.为便于评分,本招标文件提供资信标自评分表,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按实填写,附于资信标中。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1 | 监理大纲 | 监理大纲内容的齐全性 |
2 |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的可行性 |
3 | 投资控制计划和措施 | 投资控制计划和措施的可行性 |
4 | 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和措施 | 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和措施的可行性 |
5 | 进度控制目标和措施 | 进度控制目标和措施的可行性 |
6 | 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措施 | 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措施的可行性 |
7 | 关键点特殊控制措施和合理必要的旁站工作计划 | 关键点特殊控制措施和合理必要的旁站工作计划的可行性 |
8 | 拟投入人员、监理检测办公设备 | 拟投入人员、监理检测办公设备的合理性 |
9 | 监理重难点及建议 |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提出监理重难点及建议 |
备注: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 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本次定标采用 直接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信用评价、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等。
(3)投标人的服务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
等。
(4)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5)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因素。
(1)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定标因素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方式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每位定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各自选择 1 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不得弃票。
(2)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票数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招标人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排序,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报价也相同的,则抽签确定,先抽中者排序在前。
注:定标委员会成员将票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投标报价明显高于的量化标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05%,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
定标会议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在定标后 3 日内将定标结果进行公告
(1)本定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2)未明确事项以“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 号)文件为准。
委托人(全称):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蓝领公寓监理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酬金(大写): 元整(¥ )。
最终酬金(监理服务费结算价)=建安费×签约酬金÷11508 万元,建安费以所监工程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施工结算审定价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酬金今后不作调整。但最终酬金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表中的工程监理费。
六、期限
1.监理期限:自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之日止。
施工合同工期 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2024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浙江省慈溪市 。
3. 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报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住所: 住所: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户名: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 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 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
.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3.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文件(如属于同一类内容或相同事项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或者文件的,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顺序优先,除非有特别约定);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通用条件;7.投标文件。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及保修阶段监理,包括施工阶段工程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归档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控、环境保护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结算阶段等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协助招标人办理前期工作、施工图审查、承包人的竣工资 料(包括竣工图)审核、缺陷责任期、配合审计等阶段和保修期内的服务。具体包括:
(1)协助招标人办理前期工作、施工图审查;(2)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 度、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3)配合发包人做好结算审计;(4)责任缺陷期阶段和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以及其他与监理相关的服务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国家及浙江省、宁波市、慈溪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时按慈溪的、宁波市的、浙江省的、国家的、双方协商的顺序执行。
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浙江省、宁波市、慈溪有关建筑安装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国家和慈溪档案部门的工程竣工资料规定。
3.浙江省的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及有关费用标准,中标通知书及中标费用标准。
4.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文件。
5.委托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6.委托人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7.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
8、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9.建设施工过程中委托人与工程总承包之间签署的有关影响工程进度、费用和质量的函件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员每月未按约定到岗或擅自离岗 5 天以上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也有责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应该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该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抄送给委托人。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人行使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但未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监理人无权签发任何与投资和工程款有关的文件。
引发投资增加或工程款增加、工期延长和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或者签证、暂停或恢复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
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发包人有权在执行过程中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须经委托人同意 。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每日必须做好详细的施工工程记录(也称“监理日志”,以备委托人有需要时随时检查或调 取),每月初提供监理月报、每周一提供监理周报递交委托人、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各一份。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但如委托人逾期未答复,监理人可以催告,但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出“视为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意见”的推断和认定。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 费。
4.1.3 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必须在 22 个日历天以上。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凡涉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专业岗位上须设置相应的监理人员,现场长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和监理员(主导专业)每月到位率必须在 22 个日历天以上,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每天都必须保证有监理人员在场。
实行监理人员(主导专业)请假制度。如监理人员需休假,必须提前两天以请假单的形式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的形式请假,后补请假单(应在 5 个日历天内完成,否则按照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进行违约处罚);总监向委托人驻地工程师请假,其他监理人员向总监请假,同时报委托人备案。
监理人员(主导专业)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二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如一次请假需三天以上的,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办理人员更换,但被更换的监理人员的证书需存放在委托人处;
监理人须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特点,安排相应专业人员;约定人员必须到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及工作业绩进行跟踪考核;监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签到考核制度,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实行到岗签到并接受委托人委派的驻地工程师的监督和抽查。
如监理人未按以上约定到岗或擅自离岗的,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项目负责人:3 天
(含)以下的按 500 元/天计算,3 天以上 5 天(含)以下的按 800 元/天·人计算;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3 天(含)以下的按 300 元/天·人,3 天以上 5 天(含)以下的按 500 元/天·人计算;主导专业监理员:3 天(含)以下的按 200 元/天·人,3 天以上 5 天(含)以下的按 400 元/天·人计算;
监理人应按中标文件中列明的总监及相关人员到位上岗,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其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相关人员,事先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接任人员须不低于原任的资格和业绩。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即,书面请示报告;接任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社保等有关证明材料)。拟派监理人员经委托人审核满足要求的,委托人同意调换相关人员,但监理人须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监理人员死亡、重大疾病致无法工作、离职的和甬建发 [2016]200 号文件的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项目负责人,10000 元/次;专业监理工程师,5000 元/人.次;其他监理人员,3000 元/人.次。
如监理人员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行本职,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无条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并且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次 0.5 万元。
注:以上违约金委托人有权(非义务)先从监理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待该部分履约保证金扣完后,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直接从合同进度款中扣除。
合同生效,监理进场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按合同要求到位率执行以上签到制度。结算期间监理人员须配合,随叫随到,否则按 5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从监理尾款中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 支付
5.3 支付监理服务费
5.3.1 正常监理服务费(又称“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元) |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 | 签约酬金的 10% |
第二次付款 | 主体结构验收后 15 天内 | 签约酬金的 30%(累计 40%) |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 | 签约酬金的 45%(累计 85%),累计金额不超过已完工程量造价的 85%×签约酬金÷11508 万元 | ||
第四次付款 | 监理人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结算且提 供符合城建档案室归档资料,并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毕并出具报告后15 天内 | 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的 95% | |
最后付款 | 缺陷责任期满后 15 天内 | 结清余款 |
监理服务费结算价=建安费×签约酬金÷11508 万元,建安费以所监工程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施工结算审定价为准。
监理人在付款到期日前 7 日历天应向委托人开具监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监理人开票延期,委托人有权推迟付款而不构成违约。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监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监理人缴纳履约担保金或提供履约担保后 生效。
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金,或者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保证担保。具体投保内容须经发包人确认。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下统称“保函”),保函需采用无条件赔付形式,应含有以下条款:“我行(或公司)保证在收到贵方的书面通知,声明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其相关义务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贵方所要求的方式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元整的款项,无须任何条件和理由。贵方的书面索赔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随附本保函正本。”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若遇项目延期(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原保函的有效期早于延期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承包人均应在原保函到期日之前向签发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办理续保手续并承担费用,并将延长了有效期(有效期应不早于竣工验收日)的保函及时交给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发包人有权选择:(1)停止支付后续的工程款;或者(2)代承包人办理续保手续(如可),保险费从承包人中直接扣除;或者(3):以上
(1)和(2)并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其中:其中监理人员到位、安全、进度控制履约保证金各占 20%,质量履约保证金占 30%,廉政履约保证金占 10%。监理人员到位、安全、进度控制、质量履约保证金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履约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计息结算给承包人;廉政履约保证金在廉政合同验收报告通过后退还 50%,工程决算后按实退还余下的廉政履约保证金;所有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且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缴纳。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进度控制目标期限延长时,附加监理服务费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政策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免费监理。但因政策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经委托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甬建发【2014】231 号文件精神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暂时撤离或者变更。
(2)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免费监理。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按照第 6.2.2 确定。除第 6.2.2.条外,无其他附 加工作酬金。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费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如有)完成后 7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其中检验检测的委托及费用应符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2]241 号)文件要求。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同意 。
9.1 监理人保证和承诺:
1)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的监理任务转让(转包)给他人或以合作形式或其他变相转包/合作方式进行监理。如出现上述情况,监理人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签约酬金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件第 9.2 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违约责任。
2)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又无正当理由时,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
3)如果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期,监理人免收延期监理服务费,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严格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确保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如因监理人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监理人原因是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原因之一的,监理人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并按签约酬金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人不主动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服务费中扣除或另行追索,下同),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5)在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的监管工作不作为或不到位,应当发现的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或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的而没有采取,施工现场有书面停工整改的,监理定岗人员按 2000 元/次、项目总监按 5000 元/次支付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委托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如施工单位出现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每发生一次视情扣除 3000-10000 元。
6)监理人须对委托人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作配合、图纸变更等要求,应在 72 小时内迅速反馈,如违约,监理人应按扣除签约酬金的 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监理人自行安排生活住宿、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并且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及办公、监理设备。以上费用均由监理人自备和自理,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费中。
8)监理人对工程期间参与项目监理的所有人员均必须投保职工意外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其余险种委托人另有要求的,也应投保。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部分人员在保修阶段仍须投保,相应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费中。
9)监理人每天须对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于每月 28 日前上报给委托人。监理人对考勤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委托人发现考核中
有弄虚作假、考核不实的,每发现一起,监理人应向委托支付 5000 元违约金,由委托人在合同监理费中扣除。
10)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本工程进度控制目标为“施工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由于监理人原因影响进
度控制并影响到施工工期的,除扣除进度控制目标履约保证金外,再按每延期一天扣违约金
500 元;
监理人应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把关,并对已出具的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负责,所有联系单必须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人联系单虚假签证,经现场核对,每发现一份,扣违约金 10000 元;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经现场核实,签证联系单变更工程量误差较大,每发现一份,扣违约金 5000 元,累计五份及以上者,所有出现问题的联系单每一份扣违约金 20000 元,以上应扣款项由委托人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且发包人可就监理人以上行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11)监理人监督期从施工合同签订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及保修期结束
为止。监理人须无条件提供结算期服务,且随叫随到。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政策处理工作;
12)监理人应协调与处理好与质量监督站、设计方的业务关系。
13)如消防部门对该项目有消防验收要求的,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相应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监理费中。
14)如经委托人或第三方查实,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发生非正常经济往来或其他徇私舞弊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认为情况严重的或监理人员有损害委托人利益情况的,委托人按照签约酬金的 10%或者非正常经济往来额的 1 倍(就高择一)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且还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且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件第 9.2 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5)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未按投标文件派驻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真实地记录施工情况,或签证的工程量不实(审计核减额中,因工程量核减导致的工程价款核减额占总价的 2%及以上),或监理方未发现施工方实际使用的主要材料与施工图、招标文件或工程变更联系单明显不符的情况,或施工现场无监理人员跟踪的,监理人对以上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应分别按照 3000 元/项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监理人对于不真实的联系单事项应按照每项 1000 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6)监理人应对工程不同阶段分别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监理,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到位;
17)监理人应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办法及制度 ;
18)监理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平行检测工具,实行日常平行检测,并认真填报工程缺陷统计报表,若不填报缺陷统计报表或不具备基本检验手段,则视为未履行平行检验,委托人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19) 监理人必须积极支持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切实保证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若发现过程控制不严,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20)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保存完整的影像资料,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或对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者不合格但对施工方进入下一道工序未予以阻止的,则由监理人承担部分责任,并由监理人按委托人对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金额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编制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由委托人确认后下发到各施工单位。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经查实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则由监理人承担部分责任.并由监理人按委托人对施工单位的处罚金额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2)监理人应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处罚监理人 500 元违约金,由委托人在合同监理费中扣除。
23)因政策处理上的原因导致监理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无法实施监理的,监理人不得因此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24)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验收资料,保证工程预验收二个月内领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遇特殊情况除外),若所承监的工程二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单位违约,委托人除了有权暂缓支付后续监理费外,还将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25)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等未及时发现或不能有效纠正的,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者,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向监理人扣责任监理工程师 3000 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合同监理费中扣除。
26)监理人须提供保修期内服务,保修阶段的主要内容: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监理人拒绝保修期内监理服务或在保修期间失职,按照 1000 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7)监理人对于本项目有关的监理资料,除了在监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要送达给被监理单位的以外,在任何阶段尤其是施工结束后,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或者提供,如有违反,监理单位应该向委托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如果监理人在施工结束后给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说明或签发任何文件的,监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10%或出具的证明、说明或签发任何文件所涉金额的 1 倍(就高择一)的违约金,如果由此导致委托人费用或支出增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的结算款增加)的,该等费用或支出作为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应由监理人赔偿。
28)监理单位收到委托人发出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单的要求办理完毕,否则委托人有权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加倍的违约金,或者另行索赔。
29)结算送审资料、工作联系单、报告、申请等必须严格按委托人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办法及制度执行,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30)结算送审资料、工作联系单、报告、申请等所有申报报告必须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和结论,说明意见和结论的依据,不得出现如“情况属实、请业主审核”等模棱两可的签署意见。
31)监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费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给他人。如有违反,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监理费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且必须立即纠正。如果不及时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由委托人另择其他单位监理,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第 9.2 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32)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双方应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9.2 委托人因监理人违约依本合同相关条款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同意委托人采取如下措施:(1)另择其他监理人对其尚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监理的,对后面的监理人完成该未完工程的监理费由监理人全额承担,委托人有权直接在监理人未结清监理费用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委托人可另行向监理人索赔;且(2)在本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移交与监理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违反,监理人应按合同签约酬金的 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承担委托人委托其他单位重新整理或补办资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委托人有权直接在监理人的未结清费用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可以另行向监理人追索;且(3)监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结算须等到后面的监理人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后进行,在此之前对监理人的工作量不进行结算。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协助招标人办理前期工作、提供责任缺 陷期、配合结算审计等阶段和保修期内的相关服务。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施工许可证办理后 3 天内 | |
6. 其他文件 | 1 套 | 合同签订后 3 天内 | 若有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的教育宣传。
(二)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乙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费用,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
(四) 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费用,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 廉政保证金的比例按履约保证金的 10%确定。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由甲、乙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且未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行为涉案金额的 1-3 倍从廉政保证金中扣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廉政保证金的总额。
(三) 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或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行为涉案金额的 3-5 倍从廉政保证金中扣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廉政保证金的总额。
(四) 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可根据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做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参与投标的决定。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甲方应将具体情况通报至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管中心备案。
第五条 廉政履约保证金在廉政合同验收报告通过后退还 50%,工程决算后按实退还余下的廉政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签订,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廉政合同》份数同主合同。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核查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对各专业图纸出现交集时进行协调并提出建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1.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2.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3.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5.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对施工前后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留存影像资料并签认。
7.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及时处理工程变更。
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签发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通知单;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
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2.理清各承包人的保修内容,监督和协调各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3.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4.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员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及音像资料。
13.其他。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电脑 | 1 台 | 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
2 | 笔记本电脑 | 1 台 | 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
3 | 办公设备 | 若干 | 满足监理人正常工作要求 |
4 | 各监理人员自己手机一只 | 若干 | 通讯工具 |
5 | 检验、测试设备 | 1 套 | 监理单位自备 |
6 | 经纬仪、水准仪 | 各 1 台 | 监理单位自备 |
7 | 其他设备均由监理人员自备 | 若干 | 满足监理人正常工作要求 |
注:本表应针对招标文件中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的要求填写。
序号 | 专业 | 最低人数要求(人) | 配备时间 | 拟担任本合同职务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房屋建筑工程 | 符合招标文件中关 于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要求 | 1 | 不得兼任 |
2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房建类 |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 岗位证书 | 1 | 主导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安装类 |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 岗位证书 | 1 | 非主导 |
4 | 房建类 | 具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 1 | 主导专业 | |
5 | 安装类 | 具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 证书 | 1 | 非主导 |
注:1.本表所列专业岗位为最低要求,投标人可按工程实际需要减加。
2.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以及工程项目需要分期监理的应在本表中注明。非主导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按时进场。
3.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人员,以承诺的形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元(¥ )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监理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监理工作,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安全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投标人承诺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 | 姓名: |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注: 1.投标人承诺一列,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2.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项目名称 | 建安投资(万元) | 监理投标报价(元) |
慈溪小家电智造小镇蓝领公寓监理 | 11508 | |
备注 |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服务费用均已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人员人工费(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补助、各项津贴、奖金及其他); 2)办公、交通、生活设施费(办公、生活用房、设施用品、交通通讯设备及通讯费等); 3)试验、测量费(试验、测量设备使用费); 4)综合费用【进退场费、差旅费、保险、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其他(含辅助人员人工费)】; 5)其他应包括的监理费用; 2.工程期间参与项目监理的所有人员必须投保职工意外伤害险。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部分人员在缺陷责任期期间仍须投保。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应由投标人单位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
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限)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
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包含以下内容:
②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的费用凭证。
注:具体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规定为准。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地址: 招标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年 月 日就(招标项
目名称+标段名称)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投
标保证金金额)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开立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独立保函),否则将不被招标人接受。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技术人员数量 | |||||
经营范围 | 各类注册人员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 联系电话 | ||
资信评分项 | 投标人具备条件 | 自评分 |
合计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表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致:(招标人):
承诺函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文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如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我公司无串通投标行为。如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 符相同的情形,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①网卡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
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3、我公司无恶意报价行为。如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被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我公司在中标后将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且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如中标之后未按上述要求配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5、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专项咨询负责人)的情形。如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除项目负责人以外职位的,中标后从其他项目中撤离职位,否则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如我公司在本项目及其他工程中同时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招标人解决,
包括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6、配备、派遣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数和资格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非我单位在职人员或不具备上述证书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7、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中标后,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浙江 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成录入。如我方未能按要求进行录入的,我方自愿放弃此次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