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元的限制。
2、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销售网点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集合计划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A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C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D 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规,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