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的数量限制 样本条款

申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申购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的数量限制. 【B】 类份额: 投资者申购的最高限额【/】份。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 需突破最高持有份额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申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适用 【A/B/C/D】类份额) 3。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申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3,000,000.00】份(适用【B】类份额),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3. 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 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申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5,000,000.00】份(适用【B】类份额),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申购的数量限制. 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100,000,000份】。
申购的数量限制. 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5,000,000.00】元。
申购的数量限制. (1) 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为【/】。 (2) 产品存续期间,单一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 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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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本基金应将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遵循下列(16)-(20)的投资组合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非现金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至少 60%的非现金资产集中投资于大盘风格股票库、中盘风格股票库及小盘风格股票库中的一个股票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3)、(2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