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服务 a. 本行将根据本条款及细则,通过由本行或者代表本行建立、经营和/或维持的任何因特网网站(“因特网网站”)随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和便利(“电子银行服务”),使客户能够以在线方式向本行发出指令并与本行沟通,以进行各种性质的本行、投资、金融和其它交易和买卖,并从本行和/或汇丰集团成员处获得服务、产品、资料、商品、利益和优惠。
b. 电子银行服务仅将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当时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及其相关信息并非旨在供其它司法管辖区的人士查阅或使用。进入电子银行服务网页的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和限制。
c. 作为电子银行服务的一部分,本行可通过任何因特网网站提供由任何人(以下称“资料提供者”,包括向资料提供者提供任何资料的任何其他人)提供的金融、市场或其它信息和资料(“电子银行资料”),而且可以提供以任何形式、媒介或方法从电子银行资料中汇编出来的报告(“报告”)。
d. 本行有权随时确定和更改其将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i. 随时增加、改变或减少电子银行服务;
ii. 规定和更改电子银行服务的任何使用限制,例如: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进行的任何交易或买卖的每日最低和最高限额或种类;和
iii. 规定和更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正常服务时间,以及任何种类的电子银行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本行在其随时确定的任何每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客户指令,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本行可参照在不同时区运作的各个市场的时间来规定营业日和每日截止时间。
e. 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本行可以要求客户指定或注册一或多个特别账户。
电子银行服务 a. 本行将根据本条款及细则,随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和便利(“电子银行服务”),包括通过由本行或者代表本行建立、经营和/或维持的任何因特网网站(“因特网网站”)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及设施(“网上银行”),及通过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建立、运作及/或维护的装载于客户手机或其他手持电子装置或设备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及设施(“手机银行”),使客户能够以在线方式向本行发出指令并与本行沟通,以办理各种性质的银行业务、投资、金融和其它交易和买卖,并从本行和/或汇丰集团成员处获得服务、产品、资料、商品、利益和优惠。
b. 电子银行服务仅将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当时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及其相关信息并非旨在供其它司法管辖区的人士查阅或使用。进入电子银行服务网页的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和限制。
c. 作为电子银行服务的一部分,本行可通过任何因特网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由任何人(以下称“资料提供者”,包括向资料提供者提供任何资料的任何其他人)提供的金融、市场或其它信息和资料(“电子银行资料”),而且可以提供以任何形式、媒介或方法从电子银行资料中汇编出来的报告(“报告”)。
d. 本行有权随时确定和更改其将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i. 随时增加、改变或减少电子银行服务;
ii. 规定和更改电子银行服务的任何使用限制,例如: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进行的任何交易或买卖的每日最低和最高限额或种类;和
iii. 规定和更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正常服务时间,以及任何种类的电子银行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本行在其随时确定的任何每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客户指令,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本行可参照在不同时区运作的各个市场的时间来规定营业日和每日截止时间。
e. 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本行可以要求客户指定或注册一或多个特别账户。
电子银行服务. 我们会不定期提供各种电子银行服务,其中一些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而另一些则需通过软件使用。您特此授权我们通过许可及/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各种电子银行服务。《电子资金转账法》或《法规 E》不适用于商业账户。
电子银行服务. 账户所有人或被授权人(以下统称:客户)可以通过电子银行办理本行设定范围内的银行业务。此外,客户还可以通过电子银行查询其在本行的相关信息。电子银行交易的金额以客户与银行协定的交易限额为准。
电子银行服务. 甲乙双方签署《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系统服务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电子银行服务: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系统,该系统采用 CFCA 数字证书加密,安全有保障。集成各大商业银行之优势,功能强大。
电子银行服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系统,该系统采用CFCA数字证书加密,安全有保障。集成各大商业银行之优势,功能强大。
(2)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金融服务系统实现结算类的收付款业务、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资金上收、电子票据、账户管理、理财、信贷业务、预约、提醒等金融服务。
(3) 甲方使用乙方的网上金融服务系统,乙方不收取安装费和使用费。
电子银行服务. 是指客户要求本行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其提供的使得客户能够通过使用电子系统装置或电信装置,例如,个人电脑、电话或其他接入设备(“客户终端”) ,进入其账户进行银行交易的服务,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所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账户信息、资金划转、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或银行代理销售的其他产品(包括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的理财产品,对应本行的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等,具体交易类型以本行不时同意接受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交易类型为准。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依据本条款和条件或本行不时通知客户的其他条款约定提供给客户。
电子银行服务. 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公共通讯、电子终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账户管理 (账户加挂、账户删除、开立电子账户等)、转账汇款、金融理财等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等。
电子银行服务. 是本银行提供的交付渠道或平台,使客户能够获取由本银行和/或大众银行集团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
电子银行服务. 指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借助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预约转账及信息类服务等,并为个人VIP客户增加智能理财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