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身故保险金 样本条款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您所投保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三十条)(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三十一条)。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三十二条)(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根据《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参见本条后款“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根据《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3)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额外增加 1200 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该保险单年度及以下所列附加合同该保险单年度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附加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 款)》; (3)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 (4) 附加重症监护病房补贴医疗保险(2009)》。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 7 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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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 64 条第1項各号による引渡し又は第 64 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 65 条第3項による施設供用業務の引継ぎ完了のときまで、この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

  • 估值错误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利用中止及び利用停止 9第22条 利用中止・・・・・・・・・・・・・・・・・・・・・・・・・・・・・・・・・・・・・・・・・・・・・・・・・・・・・・・・・・・・・・・・・・・・・・9第23条 利用停止・・・・・・・・・・・・・・・・・・・・・・・・・・・・・・・・・・・・・・・・・・・・・・・・・・・・・・・・・・・・・・・・・・・・・10第24条 サービスの廃止・・・・・・・・・・・・・・・・・・・・・・・・・・・・・・・・・・・・・・・・・・・・・・・・・・・・・・・・・・・・・・・10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的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