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专用条件. 45 第二卷 54
专用条件. 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 1)
专用条件. FIDI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 这部分包含了适用于任何机电工程合同的条款。对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保留应在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中作出规定。如果在第二部分中作出了修正的规定,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对第一部分就会变得熟悉起来,能够消除因投标阶段对文本的变化未加注意而导致误解的可能性。
专用条件. 分为 A、B 两项。 在第二部分中 A 项用于说明在通用条件(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在第二部分的 A 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因此,除非需要对第一部分中有关规定作出变通解决,否则无需在 A 项中编入此项条款。 在 A 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这些款项。
专用条件. 只列主要条款,其他条款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三部分执行;
专用条件. 第六条 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专用条件. 以实际签订为准)
专用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专用条件以补充合同《通用条件》,当《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不一致时以《专用条件》为准。具体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