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样本条款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在资金应急调度方面,公司自有资金及筹措的外部借款资金将首先保障公司债务衔接,顺序优先于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发行人公司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公司一直以来都会制定较为完善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提前对月度、年度和季度的资金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发行人资金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使用直接融资渠道与工具,包括发型公司债券、短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并举。 发行人产权清晰,资产完整,拥有独立运作的生产、经营、销售体系,在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发行人凭借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及良好的信用水平,能够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启动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通过调度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银行融资支持等手段,有效化解应急风险事件。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等方面相互独立。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为加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开展,特制定资金计划管理规定,资金计划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公司各部门按照财务与融资部门的统一部署,编制本部资金计划。每周五各部门根据月度资金计划安排和下周业务情况,编制本部门下周资金计划,并细化到具体收支日。计划提交财务与融资部门后,由财务与融资部门负责汇总平衡,统一调度安排资金。 发行人每年年末都排定次年全年的资金预算,定期召开各部门经营分析会,分月实现资金计划。同时,在每月末都会排定次月的资金计划,确保资金流的平稳。每笔业务都有专人登记相关资金台账,对贷款等进行及时兑付,若出现还款或兑付资金困难时,将及时启动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启用未使用银行授信、处置可变现流动资产、申请实际控制人资金支持等措施。发行人有着较强的短期资金管理能力,具备 发行人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得以有效执行,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发现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缺陷、问题和异常事项。发行人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资金管理方面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规范应重大风险事件行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发行人特此设立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资金管理重大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是指因下列事件的发生而导致的出现超能力支出、资金运作不畅入不敷出:融资能力不足、筹资结构不合理等情形,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并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需要立即处置的事件。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公司为加强资金管理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切实把握企业理财的自主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应急资金调度预案,规范了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资金筹措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资金调度、金融保险机构、大股东临时借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流动资产变现等,公司针对上述应急资金来源制定了具体筹资方案,以应对短期资金的应急调度情况。 公司制定了《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公司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建立了应急预案体系,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对信息公告发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应急处理、奖惩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发行人为了加强短期资金合理调度,制定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首先,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实现公司资金集中运用和跟踪,加强对大额资金和重点资金的调度、运用和监控管理,其次,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通过资金分析找出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均衡点,设置资金预警控制,细化资金的收支预算,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以确保资金利用的合理性和计划性,避免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公司计划与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统一考虑资金安排,首先调用公司内部存量资金进行调度安排,如还存在资金缺口,由公司计划与财务部完成缺口融资测算,并及时完成公司审批程序,充分利用公司充沛的银行信用额度,使用银行多种可选贷款产品进行短期资金筹措力保短期资金平衡。
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资金短缺的突发事件,保证短期资金调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制定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成立短期资金应急调度领导小组,负责短期资金应急调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应急调度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短期资金应急调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财务经理、各子公司负责人。如遇资金调拨支付困难,公司可采用向成员单位调拨资金等方式紧急调配资金。另外公司自成立以来资信情况良好,与各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公司可能发生的短期资金应急需求提供有力支持。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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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人,综合考虑在签 约合同价中。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各包组采购预算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货物 类”费率标准计算收取(计算方式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7

  • 目 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 收购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营口道 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颖 注册资本 480,392.1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MA077P9D3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26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营口道 0 号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企业名称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内蒙道 0000 号 0 号楼 000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晶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KKEK9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磋商报价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 適 用 (1)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磋商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标准足额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22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监狱医院医疗设备(HIS系统软硬件)购置: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 开户银行: 无银行账号: 无 特别提示: 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响应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响应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响应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响应保证金”。 23 电子招投标 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000000000按5转1号键。 网上开标(投标人需到开标现场) : 1.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改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只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评标时,改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评标。 2.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公章”的内容应使用单位电子公章完成。加密后,成功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3.使用投标客户端,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U盘(或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U盘(或光盘)表面、 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 投标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或开标现场未携带CA锁的; (2)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 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5) 开标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评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24

  •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 計図書の変更 第19条 発注者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設計図書の変更内容を受注者に通知して、設計図書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発注者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は工期若しくは請負代金額を変更し、又は受注者に損害を及ぼしたときは必要な費用を負担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工事の中止)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