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聘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单位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公司股东没有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其业务开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有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福利管理体系。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部门,并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领取报酬,没有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的情况。
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长、监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由股东方分别委派,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在公司领取薪酬;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向出资人汇报工作,并对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发行人其他人员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独立于出资人。
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均经过规范的人事聘用程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发行人薪酬制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兼职取薪的情形。
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规定,任职资格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复。
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从公司领取薪酬。
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在人力资源及工资管理方面独立制定了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不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部门,并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共昆明市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