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磋商保证金) 样本条款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磋商保证金). 3.7.1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供应商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网银)、保函等其它法定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收退和管理。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保函原件按响应文件密封要求密封后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采用邮件或直接提交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件形式提交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快递件的时间为准),保函复印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将复印件装入响应文件。 3.7.2 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7.3 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内有效 3.7.4 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准。为保证开启现场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供应商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磋商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或网银方式提交保证金,且磋商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磋商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3.7.6 供应商在办理磋商保证金电汇或网银转账手续时,应按标段

Related to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谈判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本案總價金為新臺幣 萬 元整(含稅)。

  • 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